國會擴權!職權行使法修法三讀通過 關鍵內容一文看懂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國會改革法案爆發朝野立委近年最大肢體衝突,也點燃繼10年前太陽花學運後的另一波公民運動,24日逾10萬人包圍立院,今天截至下午4時,已破1萬人集結立院外,藍白黨團所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在各方質疑聲浪下完成二讀表決、三讀宣讀程序,一路使出拖延戰術未果的綠委,怒丟藍色袋裝垃圾至主席台洩憤,立法院長韓國瑜於傍晚5時整,敲槌宣布《職權行使法》修法全案表決通過。
國會改革重頭戲今天登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歷經3天3夜表決大戰通過40餘條條文,包括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依序即時回答立委提問,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可罰20萬,擴大立院人事同意權等關鍵條文在內,剩餘的14條文也在今天下午依序二讀表決通過。
藍白隨後提議進入三讀,宣讀完畢後,全案表決,在場103人,贊成57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團提議重付表決,依然無力扭轉贊成者多數事實。
國會擴權成真
藍、白黨團在本屆期國會主推國會改革,修正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以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五部法令條文,綠黨團批評條文未經討論,一路表決輾壓通過,形同黑箱,逾10萬公民24日深夜包圍立院抗議國會擴權、違憲,藍、白營則強調推動國會改革,是要承擔起多數民意的期待,為鞏固、深化台灣民主,國會改革勢在必行。
綜觀來看,藍白提國會改革修法,賦予立法院更進階的監督工具,構成行政部門及總統府壓力,舉凡答詢不得藐視國會、監考院等人事實質審查、針對重大案件具有調查權等。
藍白闖關三讀成功
藍白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共提出逾40版本條文修正案,該法自17日進入二讀程序,21日、24日繼續二讀部分條文,3天挑燈夜戰下,引發朝野表決大戰,綠祭出拖延戰術,而藍白在人數優勢下強行通過修正、新增共40餘條條文,剩餘條文也在今天下午完成二讀及三讀。
《知新聞》彙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條文重點,概括「總統國情報告」、「藐視國會受罰」、「強化人事同意權」、「新增調查權」、「新增聽證權」等五大面向。
一、總統國情報告
明定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國情報告後,立委得提出口頭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立委如提出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二、藐視國會將受罰
條文規範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 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如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被質詢人應經主席同意,使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
被質詢人違反前述規定,經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附議,以及院會決議,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不改正,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其中,政府人員答詢時,如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新增條文也提到,政府人員對於罰鍰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 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對象包括有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等,依現行規範,院會採無記名表決,逾一半委員同意即通過人事。
三讀通過條文除明定採「記名投票表決」,也要求提名機關應於提名後七日內,將被提名人之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 審查所需資料,送交立法院參考。立院審查期間不得短於1個月,審查過程應舉行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
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覆問題前,應當場具結,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若有隱匿或虛偽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四、國會調查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文件調閱之處理」,含括第45至53條,三讀通過章名調整為「調查權之行使 」,並新增細節條文,明訂經院會、委員會決議,得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為行使調查權,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得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經立法院會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國會得舉行聽證會
為賦予立法院舉行聽證會舉行權利,三讀通過新增第9章之1「聽證會之舉行」及相關條文。明訂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審查議案,以及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時,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得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應公開舉行,除秘密事項外,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違者經立法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聽證會若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條文明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