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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兒童節有4天連假 出勤薪資、補休規定一次看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下週就是清明節、兒童節,將有4天連假。勞動部提醒,清明節、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並照常給薪,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上班,要給予加倍工資。另外,如果國定假日適逢勞工的例假日或休息日,則要擇日補假。

今年清明節為4/4,與兒童節同一天,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於前一天4/3放假。
勞動部表示,清明節、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並照常給薪,放假日期如果適逢勞工的例假日或休息日,必須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或補假日出勤工作,也要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舉例,假設一位勞工是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月薪36000元,以36000元÷30日÷8小時,可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於4/3至4/6連假期間,出勤上班的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4/3(四)及4/4(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休假日出勤要加倍發給工資,試算為150元×8小時=1200元。
4/5(六):
性質為休息日,休息日出勤要給加班費,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4/6(日):
性質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讓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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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日或休息日不見得都是週六、週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所不同,雇主應就各該假別的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出勤工資的給付,減少爭議。
勞動部強調,清明節、兒童節出勤及工資給付,企業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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