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端發票對中100萬元卻不能領 問題出在「身份認定」

財經 金融要聞
2024/09/30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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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中心/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天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在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為維護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適用該辦法給獎規定。

如果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不適用給獎規定。資料照片 zoomin
如果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不適用給獎規定。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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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嚴查有無不得給獎事由

台北國稅局指出,許多民眾都很期待單數月的25日,希望消費索取的發票能夠對中大獎,依財政部2019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的營業人,其取得的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

國稅局於每期發票領獎前、領獎中及領獎後均層層把關,就異常發票載具持有人及異常兌獎人,查核有無不得給獎事由,辦理不予給獎或追回獎金等事宜,以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

營業人不適用發票給獎規定

舉例來說,小陳透過蝦皮、雅虎及露天市集等網路銷售平台銷售露營用品與消費者,小陳支付平台交易手續費,並取得6000多筆平台開立品名為「手續費」、「網站服務費」及「金流服務費」的雲端發票,其中1張發票中獎1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小陳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的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小陳本質上仍為營業人,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該張發票不予給獎。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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