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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創企業比詐團可悲」! Lawsnote創辦人遭判4年賠1億:我做了什麼? 

社會 法庭
2025/06/28 08:00
優加奈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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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有法學版google」之稱的Lawsnote七法公司,被控以爬蟲程式抓取國內資深法學搜尋系統業者法源公司30多萬筆法規沿革、內容、附件,作為Lawsnote資料庫內容營利,並以較低費用爭取客戶,遭法源公司提告,新北地院日前依違反《著作權法》判七法創辦人郭榮彥、謝復雅4年、2年徒刑,並與七法連帶賠償法源1億餘元,判決在法律圈引發震撼。

Lawsnote創辦人郭榮彥27日晚間也在臉書發聲感嘆,「原來在台灣建立新創企業,比詐騙集團還可悲」,刑度可比安博盒子嚴重性、賠償金遠超過違法的伴唱機和盜版軟體,「我很想知道我做了什麼?需要遭受到這樣的懲罰」。

郭榮彥遭判刑4年發聲。翻攝Lawsnote臉書 zoomin
郭榮彥遭判刑4年發聲。翻攝Lawsnote臉書

Lawsnote和法源是競爭對手

法源資訊承包不少政府標案,包括司法院的法學系統檢索、法務部的全國法規入口網站、全國法規通報系統等,都由法源承辦,同時也經營專業法學資料庫「法源法律網」,提供法規、行政函釋、裁判書、起訴書等搜尋。

Lawsnote則由七法公司成立於2016年,創辦人郭榮彥從IC設計產業專利工程師轉行當律師,開發出法學搜尋引擎Lawsnote,改善過往法學檢索系統缺失,廣受不少年輕法律人好評並付費使用,卻遭法源指控違反著作權法。

新北地院日前審理認定郭榮彥和謝復雅於2018年到2019年間,未經授權透過程式,到法源下載30多萬筆法規沿革、內容和附件,作為Lawsnote資料庫營利,侵害法源的著作權,批2人恣意免費取得法源辛苦、花費大量時間建置的資料,並以低價方式與法源競爭,嚴重違反商業道德,分判郭、謝4年、2年,還判賠上億元,引發法界熱議。

郭榮彥發聲 指法源得標政府2億標案

郭榮彥昨在臉書發聲指,本案的原告是法源公司,長期以來都是政府法律相關資料庫的標案廠商,承包諸如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裁判系統等政府法令查詢系統已逾20年,根據標案資料,在2018到2022年間,法源就取得上百個政府標案,得標超過2億元。

郭榮彥說,由於許多法令系統都由法源維護,因此許多政府機關上架法規異動資訊時,須要透過法源公司操作,甚至許多公文也會同步副本給法源公司,司法院裁判查詢系統也長期由法源維護。

他說,2017年他與司改會一同拜訪司法院資訊處,建議當時司法院的資訊處長用API的方式開放判決書,以便各界在需要取得即時裁判資料異動時,不用一直爬取司法院網站,降低裁判查詢系統的負載量。雖然當時處長欣然同意,但後來表示因為廠商因素,僅能開放一隻查詢 7 天前資料異動的API。

法源建置不少政府機關網站

他說,司法院的網站上,隨處可以看到「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不會看到其他公司的名字,但法源一直以來,都可以持續出現在各式各樣的政府機關資訊中,例如金管會保險局的官方法令查詢系統,「保發中心查詢系統」,甚至直接秀出來是法源建置。

然而,不只長期承包政府法規查詢系統,法源公司也同步經營自己品牌的法律網站,提供法令、裁判書等法律資料查詢服務,在2015年前,幾乎壟斷台灣的法令查詢服務。

他說,2016年他當律師時,有感於法源網站仍有改善空間,因此離開律師工作,創辦 Lawsnote 並打造新型態的法律搜尋引擎。由於法源用戶因此大幅銳減,這件事引起了法源的不滿。

從各網站爬蟲被認定侵害著作權重判

郭說,他們使用爬蟲取得資料,台灣的法律資料來源眾多,他們用了大約200隻的爬蟲從各網站上取得資料,由於政府所公開的法規資料時常出現錯誤、漏失、誤字、短少等狀況,他們會使用不同來源的法規內容交互比對,藉此判斷正確與否。法源本來也在爬取比對之列,但後來發現法源會亂加字,就沒有再爬了。

「我們並沒有直接把法源的資料庫爬下來當作我們的資料庫,Lawsnote的資料有超過2000萬筆,就算把本案的數萬筆法規資料全部算進去,也佔不到1%的內容」。

郭榮彥說,本案的重點就是法官認為他們光是使用爬蟲爬取法源公司的法規、沿革和附件,就已經構成妨礙電腦使用,同時侵害了法源的著作權,重判他4年,賠償1億。

判決影響1:爬蟲恐構成妨害電腦使用

對於這個結果,他感到十分荒謬」,同時認為這個案子的結論也帶出兩個重大影響的結論:

1. 使用爬蟲爬資料可能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2. 法源擁有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內容」、「法規沿革」、「法規附件」的著作權

他說,網路爬蟲是行之有年的技術,許多網路公司都有使用,Google用爬蟲建立搜尋引擎索引、Agoda爬房價、比價網爬電商資料、網路溫度計爬社群輿論,在網路世界,爬蟲是一個無所不在的技術。在台大法律系的實證研究課程中,就有專門教法律系同學如何使用爬蟲爬資料的課程。

並且,爬蟲的概念其實就是類似人複製貼上的行為,只是用程式來做可以更快。

而本案法院認為網路爬蟲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代表未來所有爬蟲都有可能違法,甚至每個人在網路上複製貼上的行為,都可能屬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

第二,著作權法第9條明訂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但是,本案法院認為法源網站上的「法規內容」和「法規沿革」具有編輯著作權。

郭說,依照著作權法第7條,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並且依據智財法院的見解,如果這個選擇編排方式極其有限,或是無法表達創作性的話,即使花了很多心力去編輯,也不會構成著作(否定辛勤原則 / 思想表達合併原則),因此無法想像為何「法規內容」或是「法規沿革」會有著作權。

判決影響2:法源擁有法規著作權

他說,目前判決書未公布,還不知道法院如何認定「法規內容」具有編輯著作,但他想強調一件事,就是政府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和法源法律網的資料是長的一樣的。

也就是說,依照本案的結論,若法源的法規有著作權,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也是具有著作權,而且這個著作權在法源手上,「應該沒有人會相信這件事是真的,但依照本案結論,似乎就是如此」。

法院法律網和政府法規資料庫長得一樣。翻攝郭榮彥臉書 zoomin
法院法律網和政府法規資料庫長得一樣。翻攝郭榮彥臉書

郭榮彥說,一直到現在,不認為自己有做非法的事情,依照著作權法的判斷、依照對妨害電腦使用的理解,「我在Lawsnote做的事情都是在我認為合法的確信下所做的判斷」,所有網路公司都在使用的網路爬蟲,不會構成妨害電腦使用。

他認為,「法規內容和沿革」不但是法令明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同時也是公文書和單純為傳達事實之內容,更受限於沒有創作性和思想表達合併原則,不是編輯著作。

且法源公司自己也說,他們對於法規沿革有一份撰寫標準,所有人都需要根據這份撰寫標準寫,寫出來的法規沿革才會長一樣。那既然所有人撰寫的法規沿革都長一樣,不就自己承認沒有創造性了嗎?

「但現實給我狠狠地一巴掌,重判四年,賠償一億」。

「我才理解原來在台灣建立新創企業,比詐騙集團還可悲」。

郭榮彥:我做了什麼?

郭榮彥說,Lawsnote在2016年成立,從無格式複製發跡,之後多項創新,例如「一框式搜尋」、「法院見解搜尋」、「引文複製」、「被引用次數統計」、「同義字搜尋」等功能,都被法源借鏡,應用在自己的網站上,甚至也應用在司法院的裁判查詢系統中,對於推進台灣法律科技的發展,自認有些微的貢獻。

他說,在放棄律師工作,投入創業這十年間,沒有一天不在思考怎麼透過科技協助法律應用的日子,結果有一家公司,自稱手握台灣法規,他認為屬於公共財的著作權,挾著公權力,用荒謬的理由,給了他重重的一拳。

「我很想知道我做了什麼?需要遭受到這樣的懲罰。這樣刑度著作權案件中,是可比安博盒子的嚴重性。這樣賠償金額,也遠超過違法的伴唱機和盜版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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