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修正再生條例 屋頂光電未落實維護或回收最高罰150萬

能源
2024/10/25 14:40
芮內 文章

【記者吳珍儀/台北報導】經濟部擬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昨正式預告,廣徵各界意見,以使再生能源發展推行制度研析過程更加周延及完善,其中建物屋頂光電設備若未依規定管理維護或拆除回收,違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

經濟部預告修正再生條例,放寬地熱能導入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圖為宜蘭員山全台首座「深層地熱探測井」。資料照片/葉志明攝 zoomin
經濟部預告修正再生條例,放寬地熱能導入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圖為宜蘭員山全台首座「深層地熱探測井」。資料照片/葉志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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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說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歷經108年、112年的2次修法,國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已漸具成果。本次修正為因應再生能源推動實務,重新檢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定義、強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成設置後之管理及相應罰則、放寬地熱能導入定向井之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等,預告六大重點。

經濟部表示,除了修正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用詞定義,排除廢棄物利用適用獎勵補助規範;增列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拆除回收或採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增訂新建、增建、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這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若未依規定拆除回收或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違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

此外,考量地熱能探勘、開發階段如導入定向井,可有助增加取熱範圍,因此在達到一定深度且不影響地表空間使用的前提下,放寬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為期延續現行推動再生能源的有效措施,調整再生能源憑證之法律授權及提高共同升壓站管理規定之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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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頂光電 # 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