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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1.0|收費代購演唱會、運動賽事門票犯法嗎? 司法院一文說清楚

作者:司法院

社會 法庭
2025/02/24 15:23
丁牧群 文章

知名藝人的演唱會門票往往一開賣就秒殺,一票難求,熱門運動賽事票券、年節時的車票也經常造成搶購,因此有人以「代購」名義在網路上加價賣票,也就是俗稱的「黃牛」。高價販售周杰倫等藝人演唱會門票的黃牛夫妻檔劉旻岳、張依萍,海削2777萬元,日前遭北檢依《文化創意資產發展法》等罪起訴並都求刑7年以上。司法院在LINE官方帳號發文,說明販賣各種黃牛票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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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演唱會往往一票難求。示意圖。資料照片/古和純攝 zoomin
熱門演唱會往往一票難求。示意圖。資料照片/古和純攝

《社維法》罰則輕微 黃牛沒在怕

司法院指出,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之前,針對加價賣票的處罰,最早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規範,其中第64條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的話,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不過,《社會秩序維護法》因為規定「非供自用」的關係,所以即使抓到有人加價賣票,還要證明他在購票時不是為了自己使用的,這也造成實際上能用這條規定處罰黃牛的情形相當稀少,而且和黃牛能獲得的利益相比,《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則相對輕微,即使《社會秩序維護法》這樣規定,還是有許多人願意鋌而走險販售黃牛票。

《文創法》、《運產條例》重罰黃牛

因此政府近年陸續修法,以演唱會等藝文展演活動來說,是規定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當中,如果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的話,依照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10倍到50倍的罰鍰。

有些人會以「代購費」等名目販售二手票券,或綁定其他商品銷售,如果實質上有加價販售的情形,也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

黃牛常用的程式搶票、虛偽身分掃票等等,會構成法律禁止的使用虛偽資料、以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購買藝文票券,也會面臨最重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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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免費票券」每張罰鍰1萬8

近年來,運動賽事的門票也引起黃牛,因此《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也針對運動賽事的票券,增訂處罰黃牛的規定。例如加價販售運動賽事票券,會依照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10到50倍的罰鍰;免費的公關票若定價販售,也會以票面區域金額處罰。

例如像是HBL這類免費入場(或其他部分區域免費的賽事),若將這些免費票券定價販售的話,也會依照張數處每張票券1萬8千元以下的罰鍰。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也有針對使用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搶票的處罰規定(例如使用搶票機器人,或破解售票系統),這樣的行為會以刑罰論處,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鐵路法》罰搶票黃牛最重囚5年

交通票券部分,《鐵路法》很久以前就禁止加價販售鐵路車票,該法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來圖利的話,則按車票張數處以每張車票5倍到30倍的罰鍰。

換取不正利益圖利的意思是,有些人為了規避「加價販售」的規定,用其他方法繞開。例如「以物易物」,用一台PS5換一張台北到左營的高鐵票,就可能會構成「換取不正利益圖利」。

另外,為了避免大量搶票的行為,《鐵路法》也規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來購買車票是犯罪行為,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像是擅自用別人的身分證字號來訂票,或是用搶票機器人,都會違反這條規定。

司法院呼籲,即使法律已經明文處罰賣黃牛票的行為,但同時也要大家拒絕購買黃牛票,才能雙管齊下遏止黃牛票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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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唱會門票 # 黃牛 # 代購 # 黃牛票 # 文化創意資產發展法 # 周杰倫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鐵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