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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大日優先訂約權遭駁回 「績效良好卻敗訴」理由曝光

社會 法庭
2025/05/16 18:05
於瓜瓜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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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於維奕/綜合報導】「基隆東岸商場案」爭議多時,原營運商大日公司提告市府,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法院認為,大日公司營運績效評定為良好,僅得向市府「申請」非取得「資格」,今天判決駁回。大日公司總經理蘇幸福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是否上訴要研究。

基隆東岸商場案,大日提優先訂約權遭法院駁回。翻攝Google Maps/微風東岸 zoomin
基隆東岸商場案,大日提優先訂約權遭法院駁回。翻攝Google Maps/微風東岸

中央社報導,基隆地方法院指出,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NET),均主張大日公司參與經營「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此OT(先經營、後移轉)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

被告基隆市政府則以大日公司經營績效縱屬良好,並不當然取得優先定約的資格,而否認大日公司就此OT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市府與大日公司第2次簽定的OT契約,大日公司營運績效經評定為良好,僅得據以向市府「申請」優先定約,非大日公司因此取得優先定約「資格」。

法院表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市府於審核大日公司是否取得OT案優先定約申請時,有權要求大日公司提出資產總檢查相關資料,並提出優先定約申請日前至少3年的財務狀況相關資料。

法院表示,大日公司所提出的資產總檢查資料,僅111年度資產點交財產清冊,並未提出各資產現況檢查結果,市府尚無從評估資產現狀與清冊有無不符、損壞或功能未符契約約定情形,且近3年財務狀況僅有大日公司片面提出的數字,無相關佐證資料,市府無從評估資產現狀及大日公司的財務狀況。

此外,法院指出,大日公司在OT契約明確承諾「同意將闢建完成的商場無償移轉予基市府」,市府以大日公司未依要求補正提出相關資料,且未將商場登記為市府所有為由,否准大日公司優先定約申請,並無違背促參法施行細則,市府依約行使裁量權限,也無恣意濫用契約上權利,判決駁回大日公司訴訟,全案可上訴。

基隆市政府交通處指出,大日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提報優先定約申請後,仍未完成優先定約文件,例如,資產清冊未含商場、近3年財務狀況不明,及未完成建物登記等,明顯不符法令規定及優先定約資格,因此喪失優先定約資格依法有據。

交通處表示,大日公司於111年7月及8月期間,被基隆地檢署及廉政署搜索,經基隆地檢署對大日公司負責人及員工提起公訴,顯見大日公司履約能力存有疑慮。

交通處指出,法院今天判決顯示市府不讓大日公司優先續約為有理由,市府尊重法院判決,也當依法持續爭取市民最大權益,避免市有財產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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