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返家過年夢碎!性侵入獄3年獲假釋 卻因這原因延遲出獄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導演鈕承澤被控性侵劇組女員工,遭判刑4年定讞,2021年11月底到花蓮監獄服刑,他3度聲請假釋都遭駁回,不過他上個月第4度聲請假釋,矯正署審核後於本月17日核准假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鈕承澤於假釋期間須交付保護管束,高等法院昨裁准,不過因為性侵受刑人假釋作業較其他類型案件複雜,花蓮監獄監與台北地檢署尚有銜接通報作業待確認,因此鈕承澤在過年前恐難獲釋。
依《監獄行刑法》第138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准假釋者,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24小時內釋放之。但有移交、接管、護送、安置、交通、銜接保護管束措施或其他安全顧慮特殊事由者,得於指定日期辦理釋放。
因鈕承澤是因性侵入獄,性侵犯的假釋銜接作業較其他類型案件複雜,和一般受刑人不同,花蓮監獄與北檢尚有銜接通報作業待確認,也因此鈕承澤於農曆過年前不會釋放。
邀請被害人到家中聚會性侵
鈕承澤2018年11月因藉故請劇組女員工到家中聚會,隔天凌晨趁他人離去後,和女員工獨處機會,對她強行性侵,被害人事後驗傷提告,鈕承澤因此遭起訴。
鈕承澤在審理過程一度堅稱,以為被害人對他有好感,否認性侵,但相關證人都證稱,兩人並沒有男女情愫,法院一到三審都判他4年徒刑,2021年定讞,他於同年11月到花蓮監獄服刑。
矯正署說明假釋理由
矯正署17日核准鈕承澤的假釋指出,鈕承澤經法院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自2021年11月底入監服刑至今,合計執行日數(含縮刑)已超過8成5,並依法接受相關身心輔導與治療,符合《刑法》第77條提報假釋門檻規定,由服刑監獄按《監獄行刑法》第116條、「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委請外部專家學者組成假釋審查會,依法審查假釋,綜合考量犯行情節、犯後態度及在監表現、再犯風險等面向後,依委員開會決議結果,陳報矯正署許可其假釋。
矯正署指出,假釋審核標準一體適用所有受刑人,不因身分差異有特殊待遇,只要符合假釋條件者,均依法辦理。另有關鈕承澤釋放時間,均待院檢通知,如收容監獄收到院檢釋放命令後,將立即辦理釋放程序。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鈕承澤於假釋期間須交付保護管束,高等法院昨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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