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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遭撤銷交保!律師指「這人」是關鍵 最快今天下午開庭

社會 法庭
2024/12/29 11:34
陳力維 文章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民眾黨主席柯文哲27日凌晨獲台北地院裁准以3000萬元交保,返家不過3天,今晨高院發回更裁、北檢抗告成功,柯文哲想在家過年有變數!律師黃帝穎則點出,目前仍滯留海外的「橘子」許芷瑜,是經手柯文哲金流的重要共犯,現也成柯文哲遭撤銷交保的關鍵人物!高院發回更裁全文曝光。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27日交保獲釋返家。李柏毅、梁建裕攝 zoomin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27日交保獲釋返家。李柏毅、梁建裕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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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認定,台北地院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京華城案被告柯文哲4人逃亡等,理由不備,今天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北院最快下午傳喚被告等人開庭

柯文哲(左,資料照片)被檢方指控下令「橘子」許芷瑜(右,翻攝周芳如臉書)出國。 zoomin
柯文哲(左,資料照片)被檢方指控下令「橘子」許芷瑜(右,翻攝周芳如臉書)出國。

黃帝穎「橘子」許芷瑜貪污共犯潛逃中

黃帝穎在臉書發文表示,「橘子」許芷瑜的角色無論是柯文哲的帳房,抑或是核心車手,都是經手柯文哲金流的重要共犯,從法院歷來對貪污案重要共犯潛逃應羈押主嫌的見解,橘子潛逃當然是柯文哲羈押的致命事由

陳佩琪在住處幫柯文哲備好火爐幫他去霉運。李柏毅攝 zoomin
陳佩琪在住處幫柯文哲備好火爐幫他去霉運。李柏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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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報導,高院表示,合議庭審理認定被告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被告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4人罪嫌重大,而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沈慶京4000萬交保。葉志明攝 zoomin
沈慶京4000萬交保。葉志明攝

高院指出,原裁定對於被告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李文宗等4人無羈押必要性部分,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也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此外,原審諭知的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原裁定也沒有妥適說明。

高院強調,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的重要事實,也不恰當,本件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因此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

應曉薇痛哭說自己沒有貪污。左圖林林攝、右圖梁建裕攝 zoomin
應曉薇痛哭說自己沒有貪污。左圖林林攝、右圖梁建裕攝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及政治獻金案起訴並移審在押被告柯文哲等人。台北地方法院27日裁定柯文哲交保新台幣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00萬元)、沈慶京交保4000萬元、應曉薇交保1500萬元,4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的行為。

北檢不服北院就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李文宗4名被告交保裁定,提出抗告;北院將北檢抗告理由與本案卷宗送至台灣高等法院。高院審閱卷宗後,今天上午做出裁定。

李文宗(左)交保全身包得密不透風。林林攝 zoomin
李文宗(左)交保全身包得密不透風。林林攝

高院發回更裁全文:

113年度抗字第2774號新聞資料柯文哲等人交保抗告案

113.12.29.

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00萬元)、沈慶京交保4,000萬元、應曉薇交保1,500萬元,4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貳、理由要旨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6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之圖利、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被告應曉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惟原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乙節,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另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仍有未恰。綜上,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楊明佳、受命法官潘怡華。

肆、不得再抗告。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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