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又輸啦!米克邦募資紅魔8遭罰50萬 法院認證:正犯是消費者
【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海外3C代理商「米客邦」(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去(2023)年3月間在募資平台發起「紅魔 8 Pro台灣版」計畫,共計1022人贊助,且均已完成付款,但因消費者遲遲收不到貨又不退款,引發爭議,後遭NCC以未經型式認證輸入販售開罰50萬元,但法院認為輸入的主體不是伊瑪格,而是購機的消費者,等於正犯是消費者、從犯是米克邦,NCC既然沒有罰消費者,那米克邦負責人謝政宇當然也不用罰。
根據台北高等法院判決書內容寫道,依據伊瑪格公司行銷部經理石芝穎於本件行政調查時所述;經過消費者同意後,以及接下來所衍生的任何相關程序,例如NCC自用切結書,此流程我們就是直接以大陸的公司對台灣的消費者。此方式完全是比照消費者自行與境外公司購買類似的管制器材,並且自行辦理相關的報關輸入程序,例如實名認證EZWAY等語。
顯見本件各該系爭手機收件人是直接以其名義進口,以切結之方式取得上開輸入許可,則主行為人為各該消費者,各該消費者依據前開方式報關並切結輸入台灣,屬於例外得以進口第2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未違反電信管理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與第65條第2項之輸入。
又依據伊瑪格公司行銷部經理石芝穎於本件行政調查時所述,伊瑪格公司所提供者為直接向大陸購買之方式,屬於幫助主行為人實行行為之概念,因主行為人並未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當不能就伊瑪格公司之行為處罰。而米客邦深圳公司所為之寄送行為,係將各系爭手機收件人向其在大陸所購得之系爭手機,於各買受人以其名義輸入台灣後,再為寄送,320號裁決書處罰伊瑪格公司之行為屬於輸入,而本件輸入行為既屬於各該系爭手機收件人所為,買受後進入台灣之寄送,充其量只能屬於運輸,已非前開各該系爭手機收件人輸入行為之一部,當不能認為米客邦深圳分公司屬於共犯。
簡單來說,當初NCC認為伊瑪格公司要求大陸米客邦公司去輸入手機,違反電信管理法中的未經型式認證輸入販售開罰50萬元,但法院認定輸入的主體不是伊瑪格,是購買手機的消費者,因此米客邦負責人謝政宇不用開罰50萬。
但該判決恐有懲罰消費者嫌疑,因文中提及「NCC自用切結書」,就是民眾自海外購買任何射頻器材,包含任何手機在內,入海關時就要寫此切結書,限定自用,若販售可開罰;案件中,伊瑪格強調是用消費者的名義輸入,但實際上就是業者輸入,消費者根本沒有寫切結書,但誰會買一隻不能轉賣的手機,若消費者之後轉售,法院的此判決等於要NCC去罰消費者,也等於認可業者走後門。
目前很多募資平台都搞這種模式,未經型式認證,就開始募資,等過了才開始寄給消費者,消費者在募資前應該要多思考一下,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