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捐中心還原北部醫院器捐爭議:心臟跳停才手術「絕未活摘器官」
【記者林芳如/台北報導】近日有檢察官、法醫與北部某醫院針對器官捐贈程序發生爭議,器捐中心董事長李明哲今日(6/12)親自還原始末,強調本案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三面向皆符合法規與專業原則,唯在與司法機關初步聯繫階段,檢察官與法醫不熟稔心臟死後器官捐贈流程有時間急迫性而產生認知落差。

我國器官捐贈除了常見的腦死捐贈(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DBD)外,亦可在符合末期病人定義下,進行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為維護國人善終與捐贈權益,衛生福利部於2017年即發布「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作為各醫療機構執行之依循。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全國已累計88例DCD器官捐贈個案,其中19例因屬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須依程序取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同意,始得執行摘取手術。相關個案均於器官捐贈手術前取得檢察官同意書或經司法程序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後完成器官捐贈流程。
器捐病主中心曾與法務部共識,共同主張應尊重地檢署權責,若地檢署評估後仍不同意執行器捐,仍需依地檢署指示辦理。

針對近日北部某醫院發生器官捐贈程序爭議,器捐中心董事長李明哲今日(6/12)親自召開記者會還原始末,本案之病人為一名年輕男性,因騎機車自撞重傷送醫,當日即經緊急搶救與手術後持續昏迷,病情危殆。其家屬於隔日上午即主動表示不希望病人受苦,並表達器官捐贈意願。
原預計執行腦死判定器官捐贈程序,然評估後病況恐無法穩定支撐完成腦死判定程序,院方召開緩和醫療家庭諮詢會議,並清楚說明DCD流程與倫理、醫療重點,並取得家屬完整書面同意後,依法啟動捐贈準備程序。
李明哲解釋,過去器官捐贈主要用腦死來判定,但要做腦死判定,前提是病人生命徵象非常穩定,這位年輕男性的生命徵象非常不穩定,所以採取「心臟死後器官捐贈」。此外,這位年輕男性是車禍意外死亡,依國家規定必須報請檢察官相驗才能夠做器官捐贈。
不過有別於腦死判定,因為病人生命徵象穩定狀態,可以讓檢察官和法醫慢慢相驗,驗1-10小時都沒關係,李明哲說,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是一個非常緊湊、有時間急迫性的流程,一旦拖太久導致器官功能衰退就無法捐贈。

「這次的爭議主要來自對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的認知落差」,李明哲表示,即便是醫療人員也未必都熟稔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流程,遑論司法相關單位,即便每年舉辦多場在職教育,但上過課的醫療和司法人員也每年在更替,所以唯有不斷的在職教育,才有辦法讓更多人熟稔這個非常細緻的醫療過程。
李明哲表示,本案逐報請地檢署協助,檢察官與法醫於同日深夜到院,進行現場問訊與相驗,隔日凌晨完成病人死亡宣告與法律文書開立,並由家屬將「相驗屍體證明書」轉交醫療團隊,最終順利完成器官捐贈手術,腎臟捐給兩位病人,兩位受贈者目前仍在醫院治療。
李明哲指出,檢察官與法醫了解心臟停止器捐後才將病人從加護病房推到開刀房,撤除維生系統經過23分鐘心跳停止,觀察5分鐘沒有心跳恢復,醫師宣告死亡,確定死亡時間後,交由檢察官和法醫確認,開立屍體相驗書確定病人死亡,將遺體返還家屬,再將屍體相驗書交給醫療團隊,才進行摘除器官。
「所有捐贈者在被劃刀前,我們都會確定死亡才會摘除器官,不會有病人未符合心臟停止器捐就被推進開刀房摘除器官」李明哲強調。

李明哲表示,本案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三面向皆符合法規與專業原則,過程中家屬秉持無私大愛,醫療團隊依據DCD指引審慎執行,檢察官與法醫全程依法協助,是我國DCD 器官捐贈制度之典範案例。唯在與司法機關初步聯繫階段,溝通內容仍有精進空間。
因此,器捐中心將邀集全台器官勸募醫院之臨床與法務專家,召開專家會議,研議後續流程說明與行政溝通機制之強化,以提供衛生福利部未來修訂相關作業指引之參考依據。
這次事件讓部分不了解的民眾質疑台灣也出現活摘器官,李明哲鄭重表示,「我很我很負責任的跟大家講,在台灣這個島嶼上,任何一家機構,任何一家醫院,絕對不可能有活摘器官這件事情,100%,You can quote my word,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