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隨機砍人釀2傷!兇嫌「毀滅自我」3罪重判10年 原因曝光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今年5月21日總統就職隔天、北捷鄭捷殺人10周年,洪姓男子於台中捷運犯下震驚社會隨機殺人案,造成自己與「長髮哥」許顯瑞、呂姓少年受傷,台中地院歷經近6個月審理,今天(26日)一審判決,合議庭根據精神鑑定結果,認為洪男在犯案當下,並沒有精神障礙或者心智缺陷,且預謀犯案,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就恐嚇危害公眾及二個殺人未遂,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可上訴。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表示,洪男(20歲)涉犯犯罪事實總共有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關於恐嚇危害公眾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另就洪男持刀揮砍呂姓少年,涉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就被告持刀揮砍許姓被害人涉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年8月,應執行刑期為10年,洪男犯罪工具水果刀、菜刀均沒收。
黃玉琪指出,洪男在犯案當時所持為金屬材質、長達20公分刀械,且朝被害人胸腔、頭、面等部位,非常具有危險性,且被告的犯罪動機,是要以這樣的方式來達到徹底「自我毀滅」的效果,事先佩戴止滑手套,刻意由捷運末節車廂進入,避免遭受後方的攻擊等等,就是屬於計畫性的行兇。
另外洪男雖然有精神疾患,但經受精神鑑定結果,認為他在行為當時,並沒有精神障礙或者心智缺陷,致其行為時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有欠缺或顯著降低情形,不符合《刑法》第19條減免期刑規定。
由於洪男在車廂二次殺人都是未遂的行為,依照《刑法》第25條2項規定,應該要依法減輕期刑,另外洪男在大眾交通工具上面犯案,且對不特定的人隨機砍殺行為,造成社會恐慌,威脅他人的安全、生命,合議庭認為洪男行為惡性重大,亦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期刑。
儘管辯護人主張,洪男就算有殺人犯意,也只是不確定故意,合議庭綜合全案卷證資料,認為洪男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事證明確,審酌洪男因為精神疾患多次自殺未果,又遭到師長的指責,因而心生憤怒,經由在公眾場所殺害不特定人,來使社會公眾心生畏懼,以達到毀滅自我的犯罪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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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審酌,洪男專科肄業智識程度,沒有前科素行,犯案後坦承客觀事實,只是爭執主觀犯意部分,在開庭過程中多次表達懊悔,也與許姓被害人調解成立,審結後依法予以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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