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明上路!房東「超收電費」拒不改正最高罰50萬 舊約無法溯及既往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住宅市場房東超收電費明起違規,如拒不改正,可重罰5萬至50萬元罰鍰。內政部說明,明起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將全面適用新規,房東收取的每度電費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按用電度數計費,所收金額也不可以超過當期電費總額,不過,新規不溯及已簽訂的舊約,除非租賃雙方同意,重新約定適用新制。
租屋電費新制
有鑑於租屋電費常淪由房東漫天喊價,內政部8日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範電費計收標準。
如果租賃雙方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收取的每度電費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果非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每期收取電費額度,也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電費總額」。
舊約不適用租屋電費新制
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此外,房東在收取電費時,需要提供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用電度數等資訊給房客知悉,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資訊,不須經房東同意。
租屋電費新制明起上路,而上路前已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基於信賴保護及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將不適用新修正規定,內政部表示,租賃雙方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是否適用新修正規定。
房東超收電費將吃罰鍰
內政部提醒房東,租賃條例去年修法後,住宅租賃契約已全面適用消保法的保護,房東如果違反新制規定超收電費,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房東如不改正,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後續會要求地方政府不定期辦理租賃契約書查核,確保租屋族電費權益保障,民眾亦可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或向縣市政府洽詢。
另,內政部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今年也完成簽約合作,8月起將擴大提供免費租屋法律電話諮詢,房客如果遇到房東以漲租、解約或變相收取電費等不當方式,衍生租約法律糾紛時,可以電話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以捍衛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