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掀戰火!國會改革覆議今表決 爭議修法一文看懂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朝野立委為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及增訂條文,上月脫線演出肉搏戰,行政院為兩部修法提出10年來首次「覆議」,今早表決戰將決定覆議結果。藍營謹慎操盤,自昨傍晚排班鎮守議場大門,同時號召「藍鷹」現身迎戰「青鳥」;屢次占主席台吃癟的綠營則表態不杯葛議事,但盤算下一步釋憲,讓國會改革進入延長賽。究竟是哪些條文引爆朝野亂鬥,讓院長卓榮泰不惜被倒閣風險也要提出覆議,《知新聞》彙整關鍵內容供讀者參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分13章節,針對議案審議、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長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覆議案、不信任案、彈劾案、罷免案提出、文件調閱、委員會公聽會、行政命令審查等主題有明文規範,一共77條文,上次修正已是4年前(2018年),當時增訂2條文。
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共修正通過44條文,其中朝野攻防最為激烈的,莫過於「總統國情報告」、「藐視國會受罰」、「強化人事同意權」、「新增調查權」、「新增聽證權」等五面向,政院覆議也分別提出「窒礙難行」的理由。
一、總統國情報告
修法明定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國情報告後,立委得提出口頭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立委如提出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行政院主張,憲法並未課予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義務」,立法委員並無質詢總統之憲法權力,民國85年之前,總統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國民大會代表於總統進行國情報告時,尚不得發問、中斷;總統現由人民直選產生,不對立法院負責,在現行憲法制度下,立法院自無對總統發問或中斷發言之理。
二、藐視國會將受罰
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違者經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附議,經院會決議,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不改正,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其中,政府人員答詢時如「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被質詢人對於罰鍰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院認為條文中「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隱匿資訊」、「藐視國會」等用字,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構成要件不明確,讓實務執行恐因主觀認知或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易流於恣意認定。
三、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人事同意權案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舉行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審查,並於院會表決人事前10天,擬具審查報告。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覆問題前,應當場具結,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若有隱匿或虛偽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覆議理由指出,規範審查不得少於1個月,但未規定審查期間上限,若審查期過長將導致重要職位懸缺,進而讓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此外,被提名人受邀擔任國家重要職位,立法院審查卻課予具結義務及裁罰,形同被視為一般有作證義務的證人,地位錯置,且處置失衡,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四、國會調查權
修法明定,經院會、委員會決議,得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若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立院所調閱的文件、資料及檔案,經立法院會決議,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調查範圍擴及至「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事項」,有悖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729號解釋意旨,啟動調查如是為了清查政府弊案,則屬監察院、司法機關職權範圍。
行政院並指出,立法院行使何種憲法職權,必須強制人民配合,實有未明,且課予人民強制接受調查義務,已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強制調查人民的手段,與所欲達成的公共利益目的,違反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五、國會聽證權
修法明訂,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審查議案,或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審查人事同意權案時,得舉行聽證會。聽證會應公開舉行,除秘密事項外,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違者經立法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規範政府人員出席聽證會,為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社會有關係人員虛偽陳述者,經立法院會決議,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引述司法院釋字第585 號解釋,立法院行使 調查權所附屬之強 制權力,應以科處罰鍰為限,認為對「虛偽陳述」政府人員予行政罰外,追訴其刑事責任,已逾越釋憲揭示的合理手段,且「虛偽答復」或「虛偽陳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執行上亦易生爭議。
藐視國會罪入刑法
這次國會改革也增訂《刑法》第5章之1章名(藐視國會罪),並新增第141條之1條文: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隱憂,審議程序「決而未議」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所通過的章名及條文難認已具備「法律」的基本成立要件,行政院基於憲政機關須「依法行政」立場,認為執行上有窒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