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防條例》三讀通過!最重關12年  劉世芳:讓想騙的不敢騙

政治 黨政要聞
2024/07/12 18:03
蘇柏銓 文章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明定境外網路平台業者若外在台灣設立法綠代理人、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最高可罰1億元;詐欺集團犯嫌的刑責,最重可判處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感謝朝野黨團對詐防條例的重視與支持,稱要讓「要讓想騙的不敢騙、騙到的沒得花。」

立法院三讀通過打詐四法中的《詐防條例》。圖為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陳卓邦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打詐四法中的《詐防條例》。圖為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陳卓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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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防條例》三讀

行政院會5月份初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法務部擬具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構成打詐新四法。時任行政院長陳建仁當時表示,希望推動「打詐四法」的立法和修正,期盼將打詐政策專法化,以建立我國打詐法制新里程碑,落實政府打詐決心。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打詐四法中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後,內政部長劉世芳也感謝朝野黨團對詐防條例的重視與支持。她指出,詐欺犯罪不僅危害人民財產安全,更衍生其他犯罪事件,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不少民眾身受其害,為突破打擊詐欺犯罪相關法令不足的困境,由內政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與金管會、通傳會、數發部、法務部等機關,共同制定詐防條例。

《打詐四法》在前閣揆陳建仁任內通過行政院會。陳卓邦攝
《打詐四法》在前閣揆陳建仁任內通過行政院會。陳卓邦攝

詐團嫌犯最重判12年

劉世芳說,詐防條例施行後,詐欺集團犯嫌的刑責,最重可判處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犯刑法加重詐欺罪或成立境外機房,再加重2分之1刑責,而且為消弭犯罪誘因,也擴大對犯嫌不法利得的沒收範圍,要讓想騙的不敢騙、騙到的沒得花。

劉世芳強調,政府保護民眾的決心堅忍不拔,對詐欺零容忍的態度不容置疑,詐欺犯嫌與幫助犯罪者都是全民公敵,政府將戮力防制與查緝,並呼籲民眾發現疑似詐欺犯罪,應儘速通報警察機關,讓犯嫌受到法律制裁,也時刻留意政府的防詐宣導資訊,提升防詐免疫力,避免受騙上當。

內政部長劉世芳(右一白衣者)稱,要讓想騙得不敢騙。林林攝
內政部長劉世芳(右一白衣者)稱,要讓想騙得不敢騙。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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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廣告平台「類落地」納管

根據通過條文第39條,明定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並配合台灣防詐措施,,若未依主管機構通知期限移除詐騙廣告,視情節輕重處新台幣250萬以上、1億元以下罰緩,更可進一步降低流量和限制接取。

第40條也說,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未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份,或未定詐欺防制計畫或未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刊登或推播廣告未揭露資訊、未將廣告內含疑似涉及詐欺之網路通訊軟體帳號、電信號碼等相關資訊提共司法警察機關、或違反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未採取適當之流量管制措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可處新臺幣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可處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條文第43條則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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