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銀加強控管授信租賃業 不法放款可收回資金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外界關切銀行對租賃授信規範,目前銀行依循原本就有的內部規範,有的今年起加強自訂內規,有的官股銀已明確不承作中古車與先買後付(BNPL)業務,有的只承作大公司,並把負面新聞也納入徵信考量。銀行公會則預計年底前通過對租賃公司授信原則,將上市櫃租賃公司也納入消費保護法規範。
兆豐銀不做中古車與先買後付新案
兆豐、一銀等官股,今年起都已自訂加強對租賃業的授信規範,以兆豐銀來說,不承作BNPL或中古車新案件,若承作BNPL或中古車,應遵守租賃公會公布的自律規範,新承作的案件要說明資金用途,撥貸時要留存資金流向備查,既有案件續約時,檢視業者是否落實自律規範。
一銀內部今年5月也對租賃業訂出事前、事中、事後的管理機制,若融資公司對學生有不當放款或其他違法情事,可收回資金。
另一官股銀說,其實檢視租賃授信的貸款規模大小,原本就都有做,內規也會有貸後管理的機制,一般大租賃公司有自己的資金來源,用自己的資金承作民眾的信貸也足夠,目前貸給大型租賃的貸款用途為光電能源設備等,與消金貸款無關。
有些銀行已陸續調整對租賃公司授信原則,加強貸後管理,未來銀行公會對租賃業的授信原則,除了朝納入消保法管理、要求貸款資金用於中古車貸款與先買後付須簽署風控切結書,也會強化檢視貸款規模與集中度等。
一銀將負面新聞納入租賃授信評估
一銀新規除了事前依照一般授信原則外,租賃業者應揭露客戶逾放比率及備抵呆帳覆蓋率,並於徵信報告敘明相關利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控管機制等,依據其主要從事業務佔比審慎評估,並應留意資金用途及資金流向。
事中管理機制方面,慎選承作對象,以產業大型知名企業為主, 為落實企業社會責任ESG ,若借戶或其負責人、實際經營者、所屬集團過往有負面新聞或行事不良紀錄(如:司法判決、訴訟案件、負面新聞等),徵信報告、授信申請書應揭露以利評估。
若貸予融資公司資金用於對不當放款情事,違反各項法律、規章、規則及主管機關各項規定,一銀將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授信額度、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若融資公司對學生不當放款,明確違反相關法令或外部規定,可行使約定書加速條款,借款視同到期。
事後管理機制方面,一銀如發現未依核貸條件辦理,或資金實際用途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者,應列入授信覆審應改善事項,持續追蹤。覆審時若發現授信戶有預警徵兆或其他潛在風險,建議評估是否歸類通報為預警戶。
銀行公會租賃授信辦法涵蓋6大面向
銀行公會理預計12月通過對於租賃公司的授信管理辦法,評估內容包含租賃融資公司的營運模式、財務槓桿比率、融資信用風險管理、備抵呆帳提列政策、消費者保護措施、對租賃公會規範遵循的情況6大面向。
未來租賃公司若有提供BNPL(先買後付)的業務或是中古車融資,銀行會檢視4大重點:1、放款規模大小;2、特定客群的放款集中度;3、簽署「切結書」切結對中古車融資或是BNPL已建立風控機制,或內部已訂有「消費者保護規定」;4、銀行須在聯徵中心的資料註記。
某官股銀說,其實檢視放款規模與集中度,目前也都有在做,本來就很少貸給中古車與先買後付的租賃業者,簽署切結書或是聯徵註記部分仍與租賃業協調中。金管會主委彭金隆日前被問到此議題時,則充滿信心表示朝樂觀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