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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小船走私、遇險棄船不顧旅客死活 交通部修法增收回駕照最高5年

生活 交通
2025/05/06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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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離島地區小船走私案件猖獗,為杜絕此狀,交通部修正「船員法」,新增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罰則,如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貨物,收回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5年,另外,若發生狀況要棄船,必須協助旅客撤離,否則回收駕照1個月至5年,為保障船員權益,雇用人如酒駕、違反勞基法等相關規定,限期不改開罰金額從6萬至30萬元,提升至12萬至60萬元。航政司表示,預告完成送行政院審查,還要再送立法院審議,涉及修法所以上路時間不會這麼快。

港口示意圖。陳怡文攝 zoomin
港口示意圖。陳怡文攝

交通部表示,船員法於88年6月23日制定公布施行, 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為110年4月28日,本次修正重點是杜絕離島地區小船走私案件猖獗情形,配合修正加重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相關之處罰,另,保障船員權益。

第84條之4修正,遊艇或動力小船(20噸以下)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5年,船員不得利用船舶私運貨物,如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貨物。航政司說明,針對駕駛協助走私行為,除了違反其他法令外,在船員法中,會加重處罰「回收駕駛執照」,過去沒有針對駕照有去做處罰,修法回收3個月到5年,若無照期間駕駛,則違反現有的無照駕駛相關法規罰則。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載客時,違反依第75條之7第2項準用第73條第3項規定者,收回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5年。航政司說明,如果動力小船發生狀況要棄船,必須協助旅客去撤離,如果沒有就會收回駕照。

第84條之3,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如航行於未經核定之船舶適航水域。

另外,為保障船員權益,修正第84條,雇用人如酒駕、違反勞基法等相關規定,過往處新台 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如不限改可再罰6萬至30萬元,本次修正「限期不改」,開罰金額提升至12萬至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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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 # 走私 # 遊艇 # 動力小船 # 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