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求償二審判賠金額大縮水! 高市府被指有8成過失喊上訴

社會 法庭
2024/07/10 17:18
古和純 文章

【記者古和純/高雄報導】高雄2014年7月31日發生嚴重石化氣爆,造成32人不幸死亡,當年市府提出替3140位受災者代位求償的計畫,分6案向中油、榮化、華運索賠,其中1案一審認定中油無責,市府應負責任4成,榮化、華運應連帶判賠7942萬餘元,上訴後,二審改認定市府過失比例占8成,中油無責,榮化與華運僅需判賠2847萬元。高市府不服判決,今天強調將再上訴。

高雄高分院外觀。古和純攝
高雄高分院外觀。古和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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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釀32死、321人輕重傷

這場高雄史無前例的嚴重氣爆傷亡,造成三多一路、三多二路、凱旋三路、一心一路等多條重要道路接連發生爆炸,塌陷成深溝,到處可見房屋倒塌、汽車毀損,共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

當年高雄市府依《民法》債權讓與規定,為讓受災戶能即早脫離訴訟、專心重建家園,提出代位求償計畫,3140位受災者在簽署債權讓與契約後,由市府分六大案提起代位求償訴訟迄今。

高市府向中油、榮化、華運求償

高市府主張,引爆這場災難的爭議性4吋管線,為李長榮化工所有,並由中油負責設置,案發當天,榮化與華運倉儲輸送氣體時,出現異常情形,榮化與華運都沒有檢查出管線有破洞。

再者,當天晚上氣體外洩,中油未提供管線位置等資訊,高市府認為中油、榮化、華運等3家公司,都應負連帶賠償;因此向中油求償7億多元,另向中油、榮化、華運,連帶求償3億2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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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定高市府應負擔更大責任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市府要負起4成過失,計算求償數額後,判定榮化、華運應連帶共同賠償市府7千9百多萬元,中油則無過失免賠。

但案件進入二審審理出現轉變,高雄高分院合議庭開庭調查後,考量市府發包驗收箱涵埋設工程違法包覆4吋管線造成氣爆主因,且氣爆後救災指揮無章,未能查知4吋管線存在,本身也有過失應負8成責任,榮化、華運過失相對減輕許多,中油並無過失,因此市府僅獲賠2847萬元,均可上訴。

高市府尊重判決指中油應負責任

適逢氣爆即將屆滿10年,對於宣判結果,高市府表示,固然尊重司法判決,但對於法院未能公平追究肇事責任、釐清肇事原因仍深表遺憾。

高市府指出,中油於1990年假借申請埋設「輸油管線」名義,實際上卻是埋設石化料輸送管,1991年4月完工後一天沒用就交給福聚公司(後被榮化併購),私自將油管變成具危險性的石化管線;況且中油本身也是這個Y型管線的使用者,長期用以輸送石化料,只是氣爆當天恰巧輪由華運、榮化輸送及接收丙烯而已。

高市府認為,縱使中油不是管線所有人,也應該是使用人,自然也應對該管線負有巡檢維護義務,但這部分法院顯然未加審酌。

高市府不服二審認定需負八成責任

高市府也認為,二審認定市府負擔責任比例應達8成的判定過重。

高市府推測,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仍是以20年前設置箱涵時將管線包覆為基礎,但未審酌許多事實已切斷箱涵施工與氣爆間的因果關係,並且忽略責任歸咎更應著重在追究中油、榮化及華運因大量利用該管線輸送丙烯營運獲得龐大利益,並且在長達4626天未進行任何管線維護、管理及檢測的事實,以致該管線淪為「孤兒管線」乏人問津。

高市府認為,遑論該管線使用者有能力及時發現管線變薄、鏽蝕,進而汰換管線;而榮化及華運於氣爆當天,確有反覆不當加壓之行為,才是氣爆發生之主要原因,對此判決市府表達深切遺憾。

受災戶補償不受影響「多退少補」

高市府表示,將在六大案陸續收到二審判決書後,對完整判決內容進行研議、分析,決定是否提起上訴,讓整體事件責任歸屬更為明確。

至於受災者已取得的救助金,高市府指出,本案判決金額並不影響受災者權益,高市府重申,一定會堅守多退少不補原則,亦即若判決賠償金額變少,受災者已領之補償金額不用退還,若判賠償金額增加,市府會予以補足,故受災者不用擔心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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