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之死補破網!立院三讀《公務人員保障法》 首長霸凌最高罰100萬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2024年11月,勞動部爆發吳姓公務員遭霸凌輕生事件,但在事件爆發初期,卻並未視為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朝野為此提案修法,今在立法院正式三讀,明定職場霸凌、完善申訴處理機制、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也明載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若遭認定職場霸凌,最高罰款100萬元。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5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今院會處理時,朝野立委並無異議,順利三讀通過。
根據三讀條文,明定「職場霸凌」定義,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至於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三讀條文規定,非具權勢地位者3年、權勢地位者為5年。
針對罰則,三讀條文明定,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從現行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提升為3萬以上75萬以下,並得按次處罰。

若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員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災害指的是罹災者在3人以上。

此外,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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