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22年!女師墜台中后豐大橋亡 前男友被控殺人第三度獲無罪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原在安親班任職的陳姓女老師,22年前墜落后豐大橋身亡,當時有證人指出,陳女遭前男友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聯手推落橋下,法官依殺人罪分判兩人15年與12年6月徒刑,全案歷經22年纏訟,王、洪二度獲判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天再判無罪,仍可上訴。
今天上午宣判後,平冤團體及律師站在台中高分院前,拉開印有「一案二冤,八方來援:王淇政、洪世緯第三次無罪」白布條聲援,也為法院三度判無罪感到歡欣,王淇政與洪世緯都出庭聽判,感謝聲援團體及律師從案發至今20多年來一路相挺。
該起案件發生在2002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檢察官起訴指出,當天洪世緯陪同王淇政至后豐大橋南下車道與陳姓女老師談判分手事宜,王淇政心生不滿與陳女發生爭吵、追逐、拉扯,王淇政、洪世緯基於殺人犯意,共同將陳女抬擲墜橋,致其受顱骨粉碎性骨折併顱腦挫裂創之頭部外傷等傷害,經送醫不治死亡。
因案發時一名王姓證人指稱在案發地50公尺外,目睹王、洪在橋上將合力將陳女抬起,作勢將她往橋下丟,歷審認定王、洪涉犯殺人罪,分別判處15年與12年6月徒刑定讞。
2013年2人透過義務律師聲請再審,2018年最高法院認為王姓證人說詞前後不一,且兩人否認犯案並通過測謊,罕見自為裁定開啟再審,台中高分院在2019年以證人證詞遭污染,改判兩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二度宣判無罪,檢方於2022年再提上訴,去年最高院撤銷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合議庭審理,發現王姓證人在多次審訊作證,證述內容前後差異極大,互有矛盾,存有嚴重瑕疵,而難採信;另外依相驗照片所示,陳女案發時穿著短袖上衣、七分長褲,手臂、手腕及雙腳踝均裸露於衣物外,倘若陳女遭2人抬擲丟下橋,其面臨生命遭受威脅之際,基於本能反應,勢必激烈掙扎、抵抗,過程中不論自己或加害人應會出現掙扎、抵抗的傷害或痕跡。
然法醫驗屍檢查及剪取陳女指甲送鑑驗結果,並未發現陳女身上有遭人指壓、手抓痕跡,且陳女指甲均完整,指甲內也未採得任何他人皮膚,而陳女四肢有多處擦挫傷及擦傷,經再送鑑定結果,也沒發現拉扯指印狀的瘀傷、環狀手抓痕瘀傷、指甲抓傷痕,研判無人為拉扯造成傷害。
另外洪世緯是王淇政與陳女談分手事宜的局外人,且與王淇政非生死至交或交情熟稔,也與陳女無怨無仇,查無有任何利益可圖,因此難以認定洪男有參與共同殺害陳女的動機。而洪世緯在陳女墜橋後,隨即使用王男手機撥打119叫救護車,並留下自己真實姓名及行動電話號碼,並無隱瞞。
而案發當日警詢時,洪男就已指出不在場證明,並請求員警調閱附近加油站監視錄影畫面,法官認為,監視錄影畫面是客觀證據,不是洪男可以掌握或影響者,若非洪世緯自信確實曾經前往而有不在場證明,應不致為之。至於後來攸關洪世緯不在場的證據被銷毀而無法調取或無從辨識,責任不在洪世緯,不宜就此質疑洪世緯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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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最後認為,全案卷證資料確實對於王淇政2人被起訴的殺人犯行仍存有合理懷疑,基於「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王淇政2人的認定,原審未審酌過去囑託鑑定人所作的鑑定意見等相關資料,就判王淇政2人有罪,因此改判2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