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虛擬幣偷電400萬!2嫌慘遭判刑 民眾檢舉竊電獎金曝光

社會 法庭
2024/07/03 21:54
陳力維 文章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數位貨幣(虛擬幣)大行其道,甚至被視為投資工具,不少人在自家設立機房「挖礦」攫取數位貨幣,其中又以比特幣(Bitcoin)最受「礦工」們喜愛。不過設機房挖礦,卻需耗損巨量電力,最重的成本之一就是電費,高雄有2名男子為節省挖礦電費成本,竟竄改電表偷電400萬元,結果慘遭判刑2年、2年半定讞。

數位貨幣價值水漲船高,不少人投入「挖礦」行列。虛擬幣挖礦機房,AI生成示意圖 zoomin
數位貨幣價值水漲船高,不少人投入「挖礦」行列。虛擬幣挖礦機房,AI生成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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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報導,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審酌王男矢口否認犯行,蘇男僅承認部分犯行,也未賠償台電損失,據此依兩人4次犯行所涉詐欺、毀損等罪,判王男3年4個月、蘇男3年徒刑;2人上訴二審時改口願分期賠償台電損失,但遭台電拒絕。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2人坦承所有犯行,並表明願與台電和解賠償,法官考量犯後態度良好,改判王男2年6個月、蘇男2年徒刑。全案定讞。

2男撬開電表封印鎖、封鉛倒撥指針

判決指出,王男、蘇男為減少比特幣挖礦機房需24小時運轉的電費,2017年起先後在高雄、新竹等處承租4間房屋,並撬開電號及電表開關箱外封印鎖,剪斷電表同字封鉛後,再將指針倒撥,使台電人員抄表計費時少收電費;初估共偷電約400萬元,王男、蘇男因此被依詐欺等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起訴。

什麼是數位貨幣「挖礦」?

「數位時代」曾報導,以比特幣為例,其實就是透過電腦運算,決定由誰來負責驗證與紀錄交易,然後可獲得比特幣作為獎勵,概念上有點像是以電腦進行運算比賽,第一個答對的電腦設備就可以取得區塊的記帳權,以及區塊獎勵(比特幣)。而在台灣「挖礦」成本主要有場地、設備及電力3項,其中電費更是最大項,甚至佔了成本90%,想新申請用電還有諸多限制與門檻,因此電力是台灣礦場、機房最大挑戰。

比特幣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zoomin
比特幣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竊電定義為何? 
依據電業法第10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未申請而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求償電費。
 
竊電罰則:竊電所涉法律責任,包括刑事及民事二部分
一、刑事:依電業法第106條規定,竊電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依電業法第73條規定,追償竊電者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其他:用戶拒絕稽查員檢查者,依照電業法規定,得當場停止供電。
 
檢舉管道:
民眾發現竊電,敬請速向警察機關或台電公司當地服務單位檢舉,本公司對檢舉人之姓名、地址絕對負責保密。
 
檢舉獎金:
一、經外界人士密告而查獲之案件,就追償電費收入之淨額提撥百分之十予舉發人,但每案最高金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二、協助取締竊電人員特別酬勞金:

(一)緝獲協助他人竊電嫌疑犯,於人犯移送法辦後,分二階段發給特別酬勞金

第一階段:俟偵辦機關將嫌疑犯移送法辦後,發給檢舉人酬勞金新台幣三到六萬元不等。

第二階段: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於相關竊電案件解決後,收到追償電費淨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按實收追償電費百分之五計算特別酬勞金,一次全額發給偵辦機關,但最高額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參與查緝或對解決惡性竊電案件特別出力之有關人員,於竊電案件解決後,收到追償電費淨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按實收追償電費百分之五計算特別酬勞金,一次全額發給,但最高額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已依第(一)款發給酬勞金之領受人,不發給本款酬勞金。
 
資料來源:臺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政風組

 

曾有人竊電挖礦導致「火燒厝」,台電呼籲勿害人害己。翻攝自臉書「台電電力粉絲團」 zoomin
曾有人竊電挖礦導致「火燒厝」,台電呼籲勿害人害己。翻攝自臉書「台電電力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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