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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銀沙鹿分行前工友7年多挪用公款271萬 金管會今重罰400萬元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通過對土銀裁罰處分案,主要是土銀沙鹿分行擔任工友職務的前行員挪用公款、短收款項等違法情事,金管會認為土銀未完善建立、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依銀行法對土銀處400萬元罰鍰。

土銀未完善建立內控制度
金管會表示,土銀沙鹿分行前陳姓行員長期利用職務之便,將向承租戶收取的水、電費用與個人財物混用以挪用公款,及通知承租戶錯誤分攤金額造成短收款項。
累計該陳姓前行員自2017年至2024年4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及短收款項,違法行為期間約7年4個月,挪用及短收金額共計271萬餘元。
金管會表示,該案缺失顯示土銀辦理自用行舍的管理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陳姓員工係擔任分行工友職務,該行「工員管理注意事項」規定工員擔任公務車輛駕駛、員工膳食及各項庶務性工作,該行雖每年通函嚴禁工員以工代職情事,惟未於相關規範明定工員不得擔任各類款項之收付工作。
未妥適建立費用分攤之會計處理程序
2、未妥適建立費用分攤之會計處理程序:分行繳納全數水、電費時帳列費用科目,於收取租戶分攤費用時逕以現金入帳沖抵水電費,未依會計原則於收訖租戶水、電費時以帳列「其他應付款」入帳,且未有效建立費用科目登帳貸方之控管機制。
3、對自有行舍之出租未建立相關控管機制:該行計有29個出租單位,惟對於出租行舍之管理、費用分攤及專戶動支情形等未制定相關管理規範及查核機制,致陳姓員工長期挪用款項均未被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