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四法」再下一城!《洗錢防制法》三讀通過 最重關10年罰1億

政治 國會攻防
2024/07/16 20:37
蘇柏銓 文章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立法院今持續清倉法案,稍早國民黨民眾黨再修正動議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法草案,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第三方支付、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否則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併科500萬罰金;將針對洗錢金額達1億者,最種處10年以下徒刑,併罰1億元。

《洗錢防制法》三讀通過。林林攝 zoomin
《洗錢防制法》三讀通過。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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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加重罰則 1億以上最重10年

立法院12日三讀「打詐四法」中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今院會進一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根據三讀條文,此次修法明定4種洗錢定義,包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的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的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三讀條文規定,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列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藍白共提再修正動議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在表決前表示,現行法制不區分金額或財產利益,一律規範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上有95%情況是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且可易科罰金,這是涉及較低洗錢給予年輕人自新情況;但涉及財產高達1億者,若對這種犯罪只維持現在的7年徒刑並加上1年以上徒刑的「樓地板」,無法給予適度處分。

黃國昌說,民眾黨團針對第19條提出修正動議,認為洗錢若財務、財產利益高達1億以上,必須要3年以上10年以下才可有效遏止。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則說,洗錢過程牽涉許多階段,根據不同樣態,第14條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以百萬罰金,但這樣行度與6個月以下罰金,對於罪犯無法得過應有懲罰,這次改列19條,產生兩種刑度,洗錢金額超過1億者,主張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億元以下則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但由於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容易因初犯得以緩刑,洗錢大金主仍可逃脫制裁,因此民進黨團主張,對於符合組織條例者,訂定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以1.5億罰金。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則說,國民黨團提出涉及洗錢行為高達1億以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以下罰金;至於車手或小白,洗錢1億元以下者,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對不慎觸法年輕人給機會。

不過在表決前,國民黨改與民眾黨共提再修正動議,最終以贊成58票、反對49票通過藍白再修正動議。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稱,洗錢涉及財產高達1億者,須要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有效遏止。林林攝 zoomin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稱,洗錢涉及財產高達1億者,須要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有效遏止。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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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納入幣商、第三方支付

三讀條文也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的洗錢防制、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制,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亦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新法在罰則也明定,若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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