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恐要出庭了!涉陳敏薰買官案洗錢千萬 免訴被撤銷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因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以1000萬元買官案,涉犯洗錢罪被起訴,台北地院考量扁健康欠佳,2015年5月裁定停止審判,案件延宕到今年5月,北院認定洗錢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陳水扁免訴。北檢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如果阿扁健康好轉,應讓他到庭或以其他方式陳述意見,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不應直接免訴,因此今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審理。
陳敏薰送千萬支票買官
洗錢案起因是陳敏薰2004年透過扁嫂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想爭取101董座職位,陳女指示秘書將1000萬元支票送到官邸交給吳淑珍,同年5月,陳水扁安排陳敏薰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董事,再選為董事長。
扁、珍另涉龍潭購地案是洗錢罪共犯,而吳淑珍2004年4月將陳敏薰的1000萬元支票,請友人存入胞兄吳景茂帳戶,後來將幾件弊案的不法款項轉為6筆、1740萬元定存,因此陳水扁成為陳敏薰買官案的洗錢罪被告。
追訴權時效有爭議
北院認為追訴權時效應該從陳水扁犯罪行為終了日、2006年1月25起算,追訴權時效10年、加上健康因素停止審判的期間2年6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多,北院認定法院可行使追訴權共16年9月25日,追訴權時效已於2022年完成,因此今年5月判陳水扁免訴。
高院:應給陳水扁表達意見機會
北檢認為北院對於追訴權時效的計算方式有誤,6月提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水扁先前因疾病不能到庭,北院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北院又因為認為本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決免訴,但「法院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當原因消滅或因其他事由要作出終局判決前,若無事實上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機會,並透過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保障當事人聽審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也就是說,高院認為北院沒有傳喚陳水扁出庭聽聽他的意見,就以「追訴權時效完成」判決免訴,訴訟程序有瑕疵,因此今天撤銷免訴判決,發回北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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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情況可判決「免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諭知免訴判決:
1.曾經判決確定者。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