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1.0|10天前通報有蜂窩卻沒摘!老婦遭虎頭蜂螫死 國賠138萬
法律白話文運動
2019年6月29日,有民眾通報宜蘭縣政府農業處「1999捕蜂專線」,農業處派人到現場確認,電線桿上真有蜂窩存在,但因蜂窩卡在電桿上,在未斷電前無法處理,因而放棄摘除,但離去前,卻未在現場留下任何對虎頭蜂的警告標示。接著,農業處7月2日與台電聯繫,並安排同月9日20時斷電並摘除蜂窩沒想到就在預計斷電當天上午7時30分,有位老婦在距離電線桿約3到5公尺的菜園工作,遭虎頭蜂群螫死。
家屬主張,縣府依法應儘速摘除蜂窩,卻因拖延導致悲劇,因而向縣府求償。雖然家屬一、二審都敗訴,但最高法院認定府方有「儘速摘除與設立警告」的責任,希望能更加詳查婦人死亡與前述責任的關聯,把此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再次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定宜蘭縣政府未及處理蜂巢,與老婦死亡有關,2023年7月改判宜蘭縣政府賠償家屬138.7萬元。
本次爭議,涉及日常危害(如虎頭蜂、毒蛇)發生之後,機關到底該如何處理?法院又如何畫下行政機關的行為標準等問題,對之後類似公安議題具有指標性意義。
這邊,先讓我們從拆除蜂窩的分工談起,再談談行政機關排除風險的準則。
誰該負責摘除蜂窩?
過去摘除蜂窩通常是由消防員處理,但依照《消防法》規定,消防員的任務其實是「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並不包含摘除蜂窩,因此也引發過度使用消防員的爭議。
尤其,養成消防員的訓練,並不包含摘除蜂窩;既然這個任務,並非消防員的專業,那麼由消防員來摘除蜂窩,對消防員也會有危險。
在2017年一番討論後,農委會(現已改制為農業部)決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把摘除蜂窩的業務,回歸農政單位辦理,各地方政府的農政單位則採因地制宜、多元處理的方式──例如委外民間廠商辦理,即是常見的方式。
然而,因為人民碰到蜂窩等類似情況,仍習慣先尋求消防單位協助,所以內政部消防署就制定《消防機關協助執行捕蜂捉蛇為民服務處理原則》,用以規範消防員及農政單位之間的分工。由該規則的內容可知,消防員實際上是處於協助農政單位的角色,重點仍在於農政單位是否能及時處理。
相關新聞 立委助理蜂難|虎頭蜂超危險!專業捕蜂人也喪命 全因疏忽一件事
判決說了什麼?
以下可以分兩個角度:
(一)為何公權力要趕緊介入?
對於此次爭議,最高法院在判決明確點出:保障人民安全是國家存在的意義及目的;由此可見,若有天然風險造成人民自由權利的損害,應優先讓國家承擔相關責任。
最高法院接著提到:若蛇類或蜂類等野生動物,成為人類生活的天然風險,且若相關法令已規定主管機關得以用公權力「排除風險」,公務員就負有「積極的行為義務」,沒有選擇「消極等待」的餘地。
(二)蜂窩暫時無法摘除,也該設立警告
當然,本案中的虎頭蜂位於電線桿上,若沒斷電就要求摘除,對執行人員也有人身安危的問題。但無論如何,即使無法立刻摘除蜂窩,也該放置警示措施。
在此,最高法院指出一個重要的處理原則:當公務員面對危險之際,不能完全置之不理,而須有一定的作為,至於作為的內容為何,仍需視當時具體狀況作判斷。具體來說,最高法院認為:依照相關法令,當下若有蜂類等風險,宜蘭縣政府有必要即時處置,應該趕快防止危險發生──不做任何防範,等於怠於執行職務,因此宜蘭縣政府疏於設置警告標誌或封鎖現場,有怠職之嫌。
因此,最高法院也就把本案發回高院,要求後者再次查明怠職和老婦死亡的關聯性。
高院審理後認定,宜蘭縣政府在發現虎頭蜂時,就應該立刻通知台電斷電,卻延遲 4 天才通知台電;而且在等候拆除的過程中,也沒畫出警告範圍及設置警告標誌,提醒路過民眾,因此認定宜蘭縣政府的疏失和老婦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宜蘭縣政府須負國賠責任。
守望日常風險,機關該如何面對?
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指標性,公務部門有跟進的壓力。
不過,本次最高法院的判決既然指出「面對危險之際,公權力不能完全置之不理」,卻沒有具體指出到底該做什麼;再加上相關法令,其實也沒有規定公務員若未能即時摘除蜂窩,當下到底該採取何種具體作為。
這樣的模糊,就讓有些人擔心,日後公務員可能會陷入「到底如何做才不會違法」而進退兩難的處境。
事實上,行政機關在手段選擇上本來就有彈性,須視個案而有不同作為。立法者在立法技術上,本來就很難以鉅細靡遺的規範。
所以,對於公務員或許在短期內,會比較難明確判斷其行為是否違法。但是,最高法院既已點出了「不能放任危險不理」的行為方向,那隨著個案累積,或可期待上級機關去明確列舉公務員日後得採取的種種行為,以及應盡的義務。
捕蜂或捕蛇業務常因人力不足的關係,而委由民間廠商辦理,之所以需要民間的力量,正因在特定事務領域中,民間其實比行政機關更具有專業性。民間廠商對於摘除蜂窩,到底該用什麼方式,以及判斷在無法摘除前該做些什麼防範,或許更有經驗。
因此未來農政機關在辦理捕蜂捉蛇的勞務採購時,或可考慮在契約中明定:民間廠商到底應盡何種義務,以及在無法即時摘除蜂窩的情形下,確實該完成的防範措施。
如此一來,這次悲劇的影響,不僅止於啟動國家賠償,更因判決的指引而完善制度的運作,對行政機關,是著實寶貴的一課。
作者 律師吳子毅
本文由法律白話文運動授權轉載,曾刊登於《獨立評論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