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抽血仍屬醫療行為!醫師公會轟台師大涉密醫罪 不可寬容
【記者林芳如/台北報導】台師大女足被迫讓非醫事人員抽血做研究,原來問題來自衛生福利部2012年曾函釋說研究計畫進行人體抽血採樣非屬醫療行為,意味阿貓阿狗都可以抽血,醫師公會今日強烈反對此論點,抽血屬於具侵入性之醫療專業操作,並不因是否涉及疾病診斷而有性質之不同,應由具醫療專業資格人員執行,否則違反《醫師法》密醫罪。

衛福部2012年回覆學校詢問校護協助校內研究計畫進行人體抽血採檢的適法性,說明「研究計畫進行人體抽血採樣,非屬醫療行為,即非醫療輔助行為,至學校護理人員如係受託協助校內研究計畫進行人體抽血採樣,上揭計畫應經人體研究法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立委林淑芬痛批,正是衛福部的函釋讓台師大女足隊孩子們身陷火坑,因為不是醫療輔助行為,阿貓阿狗也可以抽血。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今日(7/17)發出五點聲明,強烈反對「抽血若僅為研究而不涉及診斷治療,即不屬於醫療行為或醫療輔助行為」的意見,指出抽血屬於具侵入性之醫療專業操作,並不因是否涉及疾病診斷而有性質之不同,本應由具醫療專業資格人員執行,任何非經醫療專業訓練之人員均不應執行。
醫師公會表示,台師大女足的研究由非醫事人員執行抽血或相類之醫療行為,明顯違反《醫師法》第28條關於密醫罪以及其他醫事人員法規之規定,不僅涉及醫療刑事責任,更可能對受試者造成血管損傷、感染、甚至長期健康後遺症,絕對不可寬容。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五點聲明如下:
一、嚴正譴責違反研究倫理與人權之行為
據報導本事件中,研究計畫涉及受試學生連續多日多次抽血,不論計畫設計與執行,都存在重大倫理瑕疵與違法疑慮,不但可能嚴重違反《人體研究法》關於受試者自主權、完整揭露資訊與研究計畫最小傷害原則,更有違現代研究倫理之基本要求。
本會對此予以嚴厲譴責外,對於校方僅以該師表達悔意未予適當處置感到失望。目前許多非醫學院校的研究者,於《 人體研究法》施行後,對於研究倫理與人權尊重之觀念仍然嚴重缺乏,實應就研究倫理之教育訓練進行加強。
二、對於研究倫理審查會是否失職應進行調查
除研究者之責任外,倫理審查委員會(IRB)是否確實進行審查亦有疑慮。學生於研究中屬於易受傷害族群,本就易因師生的權勢關係妨害受試者自主權之行使,需要格外嚴格檢視與保護,確保受試者之最小傷害原則之落實。
本案若係依據研究計畫內容執行,即為對於研究計畫審查之重大瑕疵;若主持人未依經審查通過之計畫內容執行,亦為監督之不周,在在顯示 IRB未盡其職責。本會呼籲各研究單位應全面檢討其研究倫理審查機制,強化IRB功能;若該校IRB於本案未盡審查監督之責,亦應依據《人體研究法》等相關法令進行究責。
三、強烈反對非專業人員執行侵入性醫療操作
本事件中更涉及「非醫療專業人員為受試者抽血」之情節,已超越學術研究界限,屬於非法執行醫療行為範疇。抽血屬於具侵入性之醫療專業操作,並不因是否涉及疾病診斷而有性質之不同,本應由具醫療專業資格人員執行,任何非經醫療專業訓練之人員均不應執行。
醫師公會對於部份論者認為抽血若僅為研究而不涉及診斷治療,即不屬於醫療行為或醫療輔助行為之意見,表達強烈反對之立場。本研究由非醫事人員執行抽血或相類之醫療行為,明顯違反《醫師法》第28條關於密醫罪以及其他醫事人員法規之規定,不僅涉及醫療刑事責任,更可能對受試者造成血管損傷、感染、甚至長期健康後遺症,絕對不可寬容。
四、守護受試者尊嚴,捍衛基本人身安全
人體研究必須建立在尊重自主、不傷害、公平正義與行善等醫學倫理四原則之基礎上才能執行。無論研究目的如何,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受試者個人造成不合理之身體傷害、精神施壓或脅迫參與。教育機構與研究主持人必須自我約束,將受試者視為研究的合作夥伴,而非實驗品,更不可做為學生權益的利益交換工具,即便犧牲研究計畫,仍應以保障受試者權益與尊嚴作為首要責任。
五、呼籲政府徽查並強化監管制度
醫師公會建議主管機關,應加強倫理審查委員會(IRB)制度運作之監督、建立高風險研究預警與落實實地查核機制、推動醫學與非醫學院校研究倫理教育常態化。醫學研究的發展應以保障人性尊嚴與安全為核心價值。任何藉學術名義對於受試者進行侵害行為者,皆不被允許,且應受到社會與法制的共同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