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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乳、牛乳即起分家! 食藥署:有標章才能叫「鮮」、明年違規最重罰400萬
【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鮮」字標示爭議終落幕。先前進口乳品標示爭議,一度引起酪農反彈,衛福部食藥署今天公告標示新規,未來只有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的產品,才能使用「鮮乳」,違者最多可處400萬元罰鍰。

紐西蘭乳品今年元旦起零關稅輸台,對於進口乳品同樣標示「鮮乳」,引發國內乳業團體反彈。經過多次跨部會會議,衛福部食藥署今天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新制明年7月1日正式上路。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劉芳銘說,本次公告修正,是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避免混淆,參酌國際規範用詞,修正「鮮乳」用詞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名稱。
明年起取得標示才能叫「鮮乳」
劉芳銘表示,目前農業部已有核發的鮮乳標章或相關驗證標章名稱,為避免消費者混淆,明定僅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驗證標章」者,才能標示為「鮮乳」,也就是沒有取得標章者,不得標「鮮」。
罰責部分,劉芳銘說,未依違規規定標示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3萬-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400萬元罰鍰;仿冒鮮乳標章者,則依照農業部規範處置。
劉芳銘說,本次修法還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標示規定,並擴大納入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為規範對象。
另外,針對食用動物乳、保久乳及乳粉產品如屬乳脂肪、乳糖調整者,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之等同意義字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或本公告附表一者,得逕以「全脂」、「低脂」、「無乳糖」標示,劉芳銘說,規定自1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