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電糾紛!他出租房地搞太陽能發電 計畫夭折沒賺到還被判賠52萬

能源 法庭
2024/11/06 14:36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苗栗張姓男子住在鐵皮屋,2022年與分子能源科技公司簽約,將屋頂及周邊土地租給該公司興建4棟雞舍,並建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租期20年,張男可分潤獲取回饋金,但後來系統因故無法與台電「併網」,計畫腰斬,今年1月解除租約,該公司提告要張男賠償蓋雞舍等費用133萬餘元,張男不僅沒分到錢,一審還判他須賠52萬餘元。

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翻攝分子能源科技公司網站 zoomin
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翻攝分子能源科技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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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冤喊:我沒阻撓併聯

審理時,張男喊冤說租約解除是因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無法於期限內併網,但他從頭到尾都沒有阻撓併聯,不是他的問題,而分子能源科技公司興建雞舍,是為了在雞舍屋頂設置發電系統,目的是增加發電面積,該公司自己未能完成併網完成,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至於分子能源科技公司也求償鐵皮屋屋頂更換浪板費用、代辦執照費用,張男主張該公司委託他人代辦執照25萬元費用,他根本不知情,而更換屋頂浪板費用23萬餘元,也應由該公司自行支出。

須負擔蓋雞舍、屋頂浪板費用

法官審閱雙方租約,其中約定張男同意將擁有產權的標的物租給分子能源科技公司,用於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契約期間分為三期,第一期為與台電併網之前的前期作業(申請期),為期24月;第二期為與台電併聯後的發電時期(發電期),為期240月;第三期為發電期之後的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整理期(為整理期),為期6月,並約定若於24個月內未能成功與台灣電力公司併網,契約關係自行解除,若張男惡意阻撓與台灣電力公司併網事宜,則張男應承擔分子能源科技公司一切損失,包含申請期間所產生的費用、預估發電收入。

法官認為張男並未惡意阻撓併網,但由於光電系統無法在24個月內成功與台電併網,契約解除有效,且租賃標的應該「回復原狀」,而興建4棟雞舍是由分子能源科技公司出資代墊費用,所有權人是張男,張男再將雞舍租給該公司,因此張男應返還代墊款29萬餘元,另外,契約約定更換屋頂浪板費用也是該公司墊付,爾後由張男每期的電費回饋金攤銷,這部分費用23萬元,也應由張男負責,不過相關申請費用與張男無關,計算後判決張男共須賠償分子能源科技公司52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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