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開價10億元!王文洋會給嗎? 律師分析:肯定拒絕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74歲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遭爆料5年前包養小他約50歲的宋姓女學生,女方為他產下一子,如今孩子已經快要上小學,女方要求認祖歸宗、由母親出面提告,法院調解時女方開出10億元天價和解金,如今王文洋透過律師親自發出3點聲明。而律師林智群分析認為,女方開價10億元,王文洋的律師一定會要求他拒絕接受。 2025/05/13 14:44 社會 法庭
絕命終結站!女騎士遭垂落電纜割喉慘摔 台電、警局都說不是他們的 【記者於維奕/綜合報導】好危險!基隆今天發生女騎士遭垂落電纜纏繞脖子導致摔車,所幸僅皮肉傷,意識清楚送醫檢查。女騎士心有餘悸的說,好險當時是紅燈,不然後面若有車過來,就完蛋了。不過,台電與基隆市警局都否認電纜線是單位所有,仍待進一步釐清。 2025/05/07 13:44 社會 地方大小事
呂秋遠「對受精卵沒感情」惹眾怒!公關女強人痛批:渣中之渣 超後悔這件事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網紅律師呂秋遠一度拒認與事務所實習女律師生下的女兒,挨告後雖認領親骨肉,但不願探視,女律師近日在臉書連續發10篇文,揭露呂秋遠不付小孩扶養費等劣跡,甚至呂秋遠在女律師懷孕時,對她說「我對受精卵完全沒感情」,對話錄音昨遭公布,引發各界撻伐。公關界女強人岳啟儒今發文直呼後悔曾追蹤呂秋遠粉專、按讚,痛批呂「渣中之渣」。 2025/05/06 18:19 社會 法庭
獨家回應|女律師心酸還原呂秋遠拒認親始末!怒轟:有什麼資格利用剴剴 他這樣說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網紅律師呂秋遠近日深陷「射後風暴」,一名菜鳥女律師在呂的事務所實習受指導期間,被他追求並於2023年生下一女,但呂在驗完DNA證明他是生父後,卻拒認親骨肉,遭女律師告進法院,直到去年12月審理期間,呂才辦理認領。此事上月曝光後,外界發現女方已在臉書陸續發文揭露成為單親媽的過程,呂聲稱「是私事、沒做錯事」後,發出2篇評論剴剴案文章,看似風波平息,但女律師昨晚發出第10篇單親文,揭露呂至今不願探視小孩,卻企圖藉1歲童剴剴遭虐命案轉移風向,怒嗆呂「你有什麼資格利用剴剴」並指他「風頭過了,會繼續招搖撞騙」。對此,呂秋遠昨晚回應《知新聞》說:「我尊重她,我知道怎麼做是最好的。」 2025/05/05 17:50 社會 法庭
新北癌末單親婦經濟困頓 孝子不離不棄令人動容!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 新北市樹林區一名林姓離婚婦女不幸罹患膀胱癌,龐大的醫療費用加上需獨力照顧就讀國中的幼子,使其經濟生活陷入困境。新北市樹鶯社福中心獲悉林婦的艱難處境後,積極介入協助,並媒合圓融行善團等多個慈善團體伸出援手。 另外,《知新聞》偕全聯推出今年【母親節特別企劃】,即起展開好文大募集──媽媽行為觀察日記,寫下10至400字短文可抽500元禮券,買到最高CP的全聯母親節蛋糕。 2025/04/26 11:56 社會 暖流
子女報稅重複申報扶養父母 財政部發布扶養直系尊親屬認定原則 申報綜所稅時,一個申報戶人口數愈多,可適用的免稅額度也會變多,因此實務上會有手足之間重複申報扶養父母的情況。為針對這類案件作出得列報扶養者的一致性認定,財政部今天發布相關原則,明定4大認定順序,以及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的11類參考項目。 2025/04/23 19:06 財經 政策法規
中華隊搶下WBC門票!台南藍軍樂歪 發上千份雞排、肉包狂賀 【記者王志弘/台南報導】中華隊昨在WBC經典賽資格賽擊敗西班牙,確定晉級世界棒球經典賽,舉國歡騰!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今天豪發300塊雞排等上千份美食狂賀,吸引鄉親大排長龍,市長黃偉哲也來共襄盛舉,率眾人興奮大喊「2026WBC,中華隊來了!」 2025/02/26 17:55 政治 地方大小事
大S病逝牽動官司!汪小菲拒付扶養費案突取消開庭 原因曝光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藝人大S徐熙媛新年期間赴日旅遊,因流感併發肺炎過世,她與前夫汪小菲之間有多件訴訟未結,其中汪小菲拒付750萬元扶養費而提起的債務人異議之訴,一審判他敗訴,上訴後由高等法院審理,但原定明天開庭的庭期突然取消,原因是被上訴人大S死亡,而訴訟承受人尚未確定。 2025/02/26 17:30 社會 法庭
離婚大變革!《民法》修法5大亮點 律師解析一文看懂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憲法法庭2023年作出憲判字第4號判決,要求2年內修法放寬離婚事由,也就是修正《民法》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法務部依此研擬《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重點包括「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3年」可訴請離婚、因離婚而生活困難者均可請求贍養費等,行政院本月20日通過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專精家事訴訟的律師梁維珊為《知新聞》讀者分析這次修法的5大亮點。 2025/02/26 17:01 社會 法庭
專家投書|離婚條件放寬!梁維珊:分居3年可訴離 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判決日期:112年3月24日)裡就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認為「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025/02/26 09:24 社會 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