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投書|離婚條件放寬!梁維珊:分居3年可訴離 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判決日期:112年3月24日)裡就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認為「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