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親妹抱進房猥褻指侵!男大生險「進一步」得逞 法官怒判不予緩刑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禽獸不如!台南一名男大生色慾薰心,見親妹不明原因暈倒家中,第一時間反應竟非將她送醫,而是把妹妹抱到房裡親吻摸臀、舔胸、指侵下體,甚至已脫褲打算性侵,恰好妹妹驚醒大喊阻止,男大生才未得逞。其後妹妹在友人協助下報警及就醫驗傷,胸部、下體均驗出男大生DNA,據此將他告上法院。雖然男大生承認自己一時鬼迷心竅,向妹妹、母親致歉取得原諒,對法官請求緩刑,但法官認為男大生行為罔顧人倫、乘機性交得逞,判處1年8月徒刑,不予緩刑。
記者爆料網指出,台南地院判決書指出,去年1月底這名男大生返回家中時,見親妹不明原因昏倒家中,突心生歹念,趁著性交犯意,將妹妹抱到房間內,開始親吻她的胸部、撫摸大腿及屁股等,再褪去她的短褲,用手指插入陰道內。
妹妹驚醒制止、性器官驗出親哥DNA
男大生見妹妹沒有反應,遂變本加厲,打算以陰莖插入妹妹陰道內,這時她突然驚醒,被眼前的一幕嚇壞,立即大叫住手,男子才停止動作。事後,妹妹聯繫友人陪同到醫院驗傷,在自己的胸部、陰部等部位,都採集到男子的DNA,報警對哥哥提告。
男大生對犯行坦承不諱求緩刑遭拒
面對檢警偵訊,男子坦承不諱,表示自己一時鬼迷心竅,才會失控做出踰矩行為,檢方訊後仍依法將男子提起公訴。男子遭起訴後,誠心向妹妹及媽媽道歉獲得原諒,並向法官請求准予緩刑宣告。
不過法官審理時認為,男子身為被害女子兄長,卻不知愛護對方,為逞獸慾罔顧她的性自主意願,趁妹妹暈倒乘機性交得逞,雖然獲得被害人及母親的諒解,但其行為罔顧人倫,造成妹妹心理受到嚴重傷害,因此處以上述徒刑、不予緩刑,可上訴。
「強制」與「乘機」性交猥褻罪差異
律師蘇家宏指出,《刑法》強制性交罪是指對於行為人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和被害人發生性交,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乘機性交罪則是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等狀況不能或不知道抗拒而性侵,例如:趁被害人酒醉、暈倒、身心障礙等機會硬上,都構成乘機性交,刑責也是3到10年。
「法律百科」網站指出,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強制性交指行為人利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交。而依據《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乘機性交指行為人藉由被害人本身的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與被害人發生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