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開《選罷法》修法公聽會 內政部次長:應無修正必要

政治 國會攻防
2024/07/03 09:32
蘇柏銓 文章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國會職權修法引爆朝野對立,藍委許宇甄等39人提案,要求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要求提高罷免門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召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根據內政部送交立法院報告指出,是否增列罷免案通過要件,「應是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內政部次長吳堂安今早則表示,針對選罷法第75條,是否應明確規範「就職未滿1年」,他說「應無修正之必要」。

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陳卓邦攝
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陳卓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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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宇甄提案調高罷免門檻 要求當選1年內不得罷免連署

國民黨立委許宇甄等39人提出草案,在罷免條件,由現行條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修正為「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在罷免門檻則提案「同意票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

內政部報告指出,現行公職選罷法有關罷免各項門檻規範,是基於避免門檻過高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考量,由立委於2016年12月14日提案修正公布,將罷免提議、連署門檻,分別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13%」調降至「1%」、「10%」;通過門檻則由「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分之1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2分之1以上者,均為否決」,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

內政部呼籲審慎衡酌 次長認為無修正必要

報告指出,考量民意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於罷免投票時選民同意、反對或中立不投票,均為對罷免案通過與否之表態,針對罷免通過規定,是否再增列「罷免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得票數」要件,以調高通過門檻,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另外針對選罷條件,選罷法第75條規定不得就對就職未滿1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其立法意旨在避免恣意濫用罷免,其「就職未滿1年」是指不得啟動罷免程序?或是不得產生罷免結果?是否應修法明確規範?

內政部則表示,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須待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始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相關規範應屬明確。內政部次長吳堂安今早則說,「應無修正之必要。」

藍委許宇甄等39人提案修《選罷法》,下週將在內政委員會排審。國民黨提供
藍委許宇甄等39人提案修《選罷法》,下週將在內政委員會排審。國民黨提供

「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 中選會稱「非指不得徵求提議人提案進行」

中選會報告則指出,若增列「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之規定,將致個被罷免人罷免案投票通過門檻不同,又被罷免人當選時投票率與罷免案投票率並不相同,規定同意票數尚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是否允當,仍執審酌,有待社會各界凝聚共識。

至於罷免案「就職未滿一年」之疑義,中選會報告則說,本會2019年12月23中選務字第1083150701號函請內政部表示意見,依該部2019年12月2日第538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結果,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進行罷免案徵求提議,並未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

中選會報告稱,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係指公職人員罷免,就職未滿1年者,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不得提出罷免案,非指罷免案之領銜人不得徵求提議人提議之進行;中選會建議,將「不得罷免」修正為「不得提出罷免案」較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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