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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獄中做花燈又得獎! 心聲曝光:自我省思改變人生

社會 法庭
2025/02/12 11:37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今天是元宵佳節,全台各地花燈爭奇鬥豔,因性侵、偷拍數十名女子被判刑29年10月定讞的富少李宗瑞,今年代表台北監獄參加「台灣燈會在桃園」全國花燈競賽,獲得機關團體組特優獎,作品名稱為「自在.悠游」,攸關他假釋申請的「累進處遇」可加分。李宗瑞透過北監表示,在獄中座花燈不只讓他性格變得沉穩,也更聽取並接受不同聲音,懂得檢視過往、自我省思,產生自新改變人生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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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左,讀者提供)參與製作的花燈(右,矯正署提供)獲獎。 zoomin
李宗瑞(左,讀者提供)參與製作的花燈(右,矯正署提供)獲獎。

李宗瑞做花燈第4度獲獎

台北監獄指出,服刑中的李宗瑞2020年參加北監「生命教育藝術班」藝文教化課程,學習藝術繪畫,隔年北監擴充成立「花燈製作學習班」,在教誨師的鼓勵下,李宗瑞參與學習傳統花燈製作,並從2022年開始連續獲獎,今年是第4次。李宗瑞與北監花燈班共5名學員一同製作「自在.悠游」花燈參展「台灣燈會在桃園」,作品從2024年4月開始製作,經過主題規劃、構圖、骨架、紮製、佈線、裱布、彩繪、燈光裝飾,於今年1月完工,製程為期9個月。

李宗瑞也曝光心聲表示,花燈班是一個團隊,作品是由全體臺北監獄花燈班學員們齊心協力製作完成,讓他學習到團隊榮譽及向心力,監獄長官及老師們的指導及教誨,也讓他在傳統技藝上受益良多。

李宗瑞說,這次花燈使用創新設計,「禪繞」繪畫繃布技巧,嘗試挑戰自我,讓每一年、每一次的花燈作品更加精進,在監獄製作花燈除了讓他習得一技之長培養自信,家人也看見他的改變,不只性格變得沉穩,也更聽取並接受不同聲音,懂得檢視過往、自我省思,產生自新改變人生的動力。

他感謝矯正署及觀光署給我們受刑人參與全國花燈競賽的機會,也謝謝臺北監獄長官、老師們的支持,我未來會繼續傳承花燈技藝,將花燈班發揚光大。

李宗瑞參與製作的花燈獲得桃園燈節特優獎。矯正署提供 zoomin
李宗瑞參與製作的花燈獲得桃園燈節特優獎。矯正署提供

李宗瑞參與製作的特優獎花燈,色彩繽紛,以珊瑚、熱帶魚、章魚、海龜等生物為視覺主體,他透過北監表示,這個花燈使用創新設計,「禪繞」繪畫繃布技巧,創作理念源於全球暖化造成氣候變遷,冰山融解、海平面上升與極端氣候肆虐,環境保護的實質作為迫在眉睫。降低碳排、減少垃圾、節省資源、根絕污染,才能讓後代子孫擁有一個適合生存,永續發展的居住環境。

李宗瑞表示,海洋是生命之母,孕育演化出人類的歷史,大家從電視上看到渾身沾滿油污的鷺鶿、被塑膠袋勒住的海豹、廢棄漁網纏身的海龜、以寶特瓶做殼的寄居蟹,這些都是海洋悲歌,也是給予人類的警訊,此次作品結合「禪繞」元素,復刻海底世界的瑰麗與神奇,讚嘆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希望大家欣賞炫麗花燈的同時,看見燈藝傳承與「禪繞」塑形的「美」,更深思環境的「危」,切莫造成喚不回的「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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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2027年可申請假釋

富少李宗瑞(40歲)於2012年被控下藥性侵、偷拍30多名女子,並於同年8月遭羈押,檢警查出受害者包括知名藝人、女模,法院認定他性侵但無法證明他下藥,2018年依乘機性交、妨害秘密等罪判決應執行29年10月定讞,扣掉羈押期間,他最快要到2027年才達申請假釋門檻。

想縮短刑期遭法院駁回

李宗瑞在北監參加花燈製作學習班,與其他受刑人共同製作的花燈從2022年起,連年獲得燈節獎項,對於攸關他申請假釋的「累進處遇」分數有利,另一方面,李男想縮短刑期,去年2月向高等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有期徒刑上限是30年,但法院定他的執行刑期卻只「象徵性酌減2個月」,並強調自己從被羈押開始已被關了10年,對於昔日犯罪深刻悔悟,29年10月徒刑實在過於嚴苛,但他縮短刑期的訴求去年遭法院駁回確定。

李宗瑞性侵、偷拍數十名女子,判刑29年10月。讀者提供 zoomin
李宗瑞性侵、偷拍數十名女子,判刑29年10月。讀者提供

不滿「淫魔」封號告媒體敗訴

另外,去年2月有媒體報導給李宗瑞冠上「富少淫魔」封號,還指他「迷姦數十名女子」,他認為「淫魔」二字太污辱人,而「迷姦」並非事實,怒告媒體負責人、記者加重誹謗罪,但台北地檢署認為李宗瑞性侵案可受公評,報導受言論自由保護,不起訴媒體人員。

「累進處遇」

矯正署指出,「累進處遇」是將受刑人的處遇(矯治)分為4個階段,依據執行期間的表現,漸次進級,級數愈高,處遇愈寬和,藉以激發責任觀念,促使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能力的矯正制度。

受刑人入監後,刑期6個月以上者,累進處遇分成4級,自第4級依次漸進,並依其刑期、新舊法(適用法規)、犯次(累、再犯)、犯別(成年犯、少年犯)等,定出責任分數,以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抵銷凈盡者,可進級至第3級、2級、1級。

受刑人編級後,管教人員依據日常考核,按月評給各項(作業、教化、操行)成績分數,以抵銷所在級別的責任分數,抵銷淨盡者,可以進列較高的級別,若有多餘的成績分數,併入所進的級別計算。

至於假釋意思及條件,矯正署指出,假釋就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執行者,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超過法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所報請矯正署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

出獄後,如不再犯罪或沒有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就當作已經執行完畢。但如被撤銷假釋,原來未執行的刑期將重新送監執行。

陳報假釋的要件是依犯罪時間點認定,法定條件如下:

*適用2006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者: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初再犯有期徒刑執行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如適用1997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如適用1994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0年,有期徒刑逾3分之1。

*最近3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3分以上。但不堪作業者,作業成績分數不在此限。

*有悛悔實據。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提報假釋審查會審議通過後,再由監所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經許可者,始得假釋出獄。但執行未滿6個月、重罪累犯及性侵犯經治療或輔導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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