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蟲被警追車!撞擊釀2民眾受傷 竹縣警局遭判賠100萬元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新竹縣警察局員警被控去年攔查男子時發生車禍事故,造成2名民眾受傷要求國賠,新竹地院認為,員警有過失判處警局需賠共新台幣100萬元。而此事緣由,為員警攔查鄭姓毒蟲的車輛時,以警車阻擋加速逃逸的鄭男,但鄭男車輛撞擊警車後失控衝入對向車道,撞擊2無辜民眾車輛後導致民車2乘客成傷,如今警方卻因此須負國家賠償責任。縣警局則澄清指員警並無過失,將持續上訴。
毒蟲失控衝對向車道逆撞無辜民眾
中央社報導,判決書指出,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陳姓警員於去年6月9日巡邏,在途中發現鄭姓男子行駛車輛與車牌不符是懸掛他車車牌,要求受檢,但鄭男拒絕還加速逃逸,規避警方攔查。陳員同步通報所內,雷姓員警獲報駕駛巡邏車助實施攔查任務,後續於湖口鄉八德路附近發現鄭姓男子車輛並以警車攔截,鄭男駕車撞上警車後衝入對向車道,連帶撞上1輛轎車造成車內2人受傷。
傷者認警方過失釀禍求償百餘萬元
遭撞的李姓民眾與蘇姓女子認為,員警在執行勤務有缺失,也未確實完成攔停勤務,因此蘇女請求新竹縣警察局賠償約51萬元、李姓民眾求償約95萬元。縣警局則表示,員警追捕作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警政署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警方無法預見2名民眾會受傷,非屬可歸責情事,不符國賠法。
法官指警追車應顧及所有用路人安危
新竹地院法官指出,鄭男車輛因撞擊雷姓員警所駕警車後,闖入對向車道,撞擊民眾車輛造成2人受傷,警員執行職務確有過失,新竹縣警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法官表示,法律上雖允許警察在執行追緝勤務時可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但警察應在適當考慮所有人的安全執行追緝勤務,也要考量共同使用道路其他所有人的安全,因此縣警局應賠償李男62萬元、蘇女38萬元。可上訴。
被警察追逐的歹徒撞壞,可以請求國賠嗎?
曾有民眾向律師劉孟錦提問,所持有的車輛在行駛中被警察追逐的歹徒撞壞,警車有亮警示燈但沒鳴笛,他可以請求國賠嗎?劉孟錦在「台灣法律網」探討此事指出,提問人的車輛並非警察所撞壞,且警車追捕過程亦有亮警識燈,初看,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因此提問人難以依國家賠償法提出求償。
但若當事人可舉證警方有侵權行為之事實,例如能舉證證明「當天警車追捕過程並無鳴笛」之事實及「該鳴笛之行為,係屬該警察應作為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並與受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者」,那麼當事人就能求償國賠。反之則難以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