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除籍替代方案出爐!陸委會:受政治迫害、重大傷病等4狀況可具結
【記者許皓婷/台北報導】在台陸配約14萬人,有1萬多人未繳交喪失原籍證明文件,恐遭註銷台灣身分!移民署表示,已通知在台雙重戶籍的陸配,3個月內提供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被除戶、撤銷居留。對此,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4/10)日宣布,若陸配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可透過4種具結替代方案,包括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因重大傷病或行動不便者、2015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以及在大陸出生後即返台定居,且從未在陸設籍

陸委會10日召開例行記者會,針對要求陸配繳交喪失原籍證明,梁文傑表示,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建立單一身份制度後,已明確規定台灣人民不論先來後到、取得台灣身份多久,都不能同時擁有大陸身份,如果有就必須擇一,當時提供6個月的過渡期,允許當事人在兩岸身份中進行選擇,6個月屆滿後,如果當事人仍持有大陸身份證,經政府查知依法必須註銷台灣身份。
梁文傑指出,目前陸配主要訴求是希望政府提出替代方案,以免為提出證明文件舟車勞頓,陸委會研商後決定給予四項具結方案替代:第一、赴大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如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第二、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院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第三、2015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第四、在中國大陸出生後即返台定居,且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梁文傑提醒,若以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未來被查獲仍赴陸,主管機關將要求繳付喪失原籍的證明,另外,主要是針對台商在大陸所生的子女,如果在大陸出生,不久後就返台定居,且主張從未在大陸設籍,也可以提出來,若當事人還有其他無法赴陸的事由,政府會持續彙整反映意見,並滾動檢討。

移民署表示,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明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的重要基礎。
移民署指出,陸配如有無法克服的困難,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移民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的解決方案。另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定居對象,則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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