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梁育誌性侵殘殺馬國女大生!判死定讞「機率不高」 資深法官曝原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一名在台南某大學讀書的馬來西亞籍女學生,2020年10月28日晚間慘遭惡狼梁育誌以兇殘手法性侵殺害,棄屍高雄山區,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今依強制性交殺人罪判死刑,至於最高法院後續是否會將梁男判死定讞,《知新聞》請一名資深法官分析,他以大法官去年針對死刑作出的釋憲意旨,以及在台南真理佛堂縱火釀7死的被告曾文彥案為例,指出要將梁男判死定讞,「眉角很多」,仍有不少變數。
此新聞涉及成年議題,未滿18歲請勿觀看
更一審3理由判梁育誌死刑
高雄高分院今將梁育誌判死的主要理由有3點,第一、他並非自首,智能、精神方面都沒問題,沒有任何減刑事由。
梁男性侵殺害馬國女大生之前一個月,曾經同樣在高架鐵路下方便道企圖性侵另名女大生,但這名女大生奮力掙脫呼救,梁男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事先備妥可以勒死人的「上吊結」,並準備換裝衣物,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之處,長期潛伏後鎖定落單的馬國女大生下手,犯罪手段甚為殘忍,先以繩索套頸強行將她拖到隱密處,不顧她掙扎反抗、求饒,強力悶壓口鼻並毆打臉部,造成馬國女大生血流滿面,身體多處受傷,再強力勒緊套在她頸部的繩圈,力道之猛甚至壓碎深藏頸部裡面的聲帶肌肉。
犯行兇殘「情節最重大之罪」
梁男接著以粗暴猛烈方式性侵,造成女大生下體嚴重出血,大量空氣從下體進入心臟,使她的心臟充滿至少150cc空氣,膨脹得像個小氣球。
合議庭認為女大生跨海來台求學、只是個夜間下課要回家的年輕女生卻痛苦魂斷異鄉,而梁男如此殘暴的犯行,竟只是為了滿足慾望,惡性極為重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釋憲)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第三個判死理由是,合議庭認為梁男犯案前與家人同住,溫飽無虞甚至買車代步,雖背負車貸,但有家人協助償還,而且他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具一技之長且有工作機會,卻一心想要更高薪的工作而主動離職,將自己陷入經濟窘境,然後自認為「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 因此犯下本案,只想到自己紓壓,未考慮他人因此遭受的痛苦,毫無同理心。
「反社會型人格」再犯風險高
合議庭認定梁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以改變,精神醫學的各種處遇均無效果,若服刑後回歸社會,性侵害再犯風險很高,在性衝動影響之下,結合暴力犯罪的再犯風險也很高, 難以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
雖然高雄高分院以上述3理由將梁男判死刑,但一名資深法官認為這個判決後續要獲得最高法院支持,仍有不少變數及關卡,首先是所謂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並非一定能判死,因為依據大法官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即便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普世人權價值」才能判死。
曾文彥縱火害7命判免死
這名法官以縱火台南真理佛堂害死7條人命的曾文彥為例,曾男同樣被法院認定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最高法院去年仍維持前審見解,判決曾男無期徒刑定讞。
此外,高雄高分院認定梁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難以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但曾文彥同樣被法院認定有「反社會型人格」,最後仍判免死。
最高法院5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
資深法官進一步指出,馬國女大生命案上訴最高法院後,依據死刑釋憲意旨,必須符合「強制辯護、言詞辯論、5位法官一致決」等條件,才能將梁育誌判死定讞,仍有許多變數。
記者詢問另名資深法官的意見,他直言:「判死定讞機率不高,因為最高法院針對殺人案件,會考慮『犯罪是否具計畫性』及『被害人數多寡』,作為是否量處死刑的重要參考因子。」
還有一名法官直言,最高法院將梁男判死的「機率很低」。
相關新聞
死刑釋憲後首例!性侵勒斃馬國女大生冷血動機曝 梁育誌更審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