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子法上路2|涉及詐欺犯罪情事者 第三方支付得延後撥款或暫停提供服務20日
【記者蕭文康/台北報導】數發部針對打詐4法訂定子法及命令中,光是針對第三方支付就有3道命令,其中,經查證有涉及詐欺犯罪情事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帳號內交易款項延後撥款或暫停提供服務,延後撥款或暫停提供服務期間不得少於20日。而司法警察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20日內通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就延後撥款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涉及詐欺犯罪客戶認定有3大標準
數發部在有關第三方支付業者相關共訂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等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中,疑似涉及詐欺犯罪客戶認定標準如下:一、持有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警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第三方支付帳號(警示涉詐帳號)。二、持有經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轉知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第三方支付帳號(疑似涉詐帳號)。三、其他經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綜合考量客戶商業模式、業務規模與交易方式、所屬產業被利用於詐欺風險及民眾通報可疑交易等因素,認定疑似涉及詐欺犯罪。
第三方支付業者就疑似涉詐客戶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就疑似涉詐客戶,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採行下列全部或一部之措施:一、要求客戶提供其他足資驗證其身分及資金來源佐證資料。二、採用實地訪查、視訊或語音通話等方式確認客戶狀態。三、使用金融機構或其他可信賴來源所提供資訊以交互比對確認客戶身分。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採取下列各款措施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一、確認客戶所進行之交易內容與其業務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或確認其交易為實質交易。二、檢視其辨識客戶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充足,並確保該等資訊之即時性、真實性及妥適性。三、持續確認客戶之交易或帳號之運作方式是否有涉及詐欺之虞。
疑似涉詐客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一、拒絕配合前條之程序或提供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二、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往來或使用服務。三、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四、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五、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登記證照或其他核准文件。
第三方支付業得對涉詐客戶延後撥款或暫停提供服務20日
至於疑似涉詐客戶拒絕配合第四條之程序,或經查證有涉及詐欺犯罪之情事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帳號內交易款項延後撥款或暫停提供服務。前項延後撥款或暫停提供服務之期間不得少於20日。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依第六條規定對於疑似涉詐客戶延後撥款,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者,司法警察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20日內通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就延後撥款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5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後續控管者,應依司法警察機關指定2年以下之控管期間,就疑似涉詐客戶之帳戶內交易款項延後撥款,並暫停提供服務。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接獲司法警察機關警示涉詐帳號之通報,應即查詢該帳號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欺款項已撥款,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銀行及原通報機關。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接獲前條第一項通報後,應將警示涉詐帳號內交易款項延後撥款或暫停提供服務,其控管期限自司法警察機關通報時起算,逾2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控管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1次及1年為限。
經認定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於2日內向調查局申報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經認定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於2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申報。二、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