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捷運被偷拍裙底!受害女勇逮「攝狼」 噁男辯:太貌美忍不住
【於維奕/綜合報導】偷拍狼出沒北捷!白衣女子在忠孝敦化站離站時,發現被一名男子尾隨偷拍裙底,受害女子當場飆罵、抓住偷拍狼。警方獲報到場處理,經35歲林男同意,檢視手機內容,發現確有偷拍情事,林男坦承見女子貌美才偷拍,警詢後依法送辦。
據警方調查,林男尾隨被害女子出站,搭乘手扶梯時色心大起,掏出手機朝女子裙底猛拍,被害女子發現後當場飆罵,喝斥林男刪照,周遭民眾見狀也協助報警。
警方表示,35歲林男坦承不諱,供稱是見被害人貌美才忍不住偷拍,警方查扣林男智慧型手機,並依妨害性隱私現行犯案件將林男逮捕送辦。
而目擊民眾大力讚賞女子氣魄,上網發文寫到「給週日在忠孝敦化2號出口,用力抓著偷拍現行犯的手臂,叫犯人不準走的白上衣女子,妳很勇敢,真的超帥!希望幫你打110報警有小小幫到你的忙。」因而讓全案曝光。
搭捷運如何防制偷拍?
據台北市捷運警察隊官網資料:
一、搭乘捷運之女性朋友,如果身穿短裙,在上、下手扶梯、車廂、大廳層、月台層、站體進出口等處,應注意身旁有無可疑人士假裝把玩手機或其他物品,以防遭伺機偷拍。
二、在人多擁擠的車廂或在座椅上假寐時,也應注意自身坐姿,並利用隨身攜帶的皮包或物品做遮擋的動作,能產生相當好的防止偷拍效果。
三、偷拍他(她)人不論是惡意或非惡意的偷拍,如有違反將可能涉及刑法第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嫌(告訴乃論),依法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如未拍到隱私處亦可能會涉及民法肖像權、民事侵害及損害賠償等問題,民法規定,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若未經同意而拍攝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情節重大者,得請求賠償慰撫金並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五、另外如拿相機對著女性胸部、裙底等敏感部位猛拍,即使僅供自己欣賞也沒散布,但只要對方覺得不舒服,或是因感覺被侵犯而告發你,也可能觸犯性騷擾防治法。
六、車廂內如有遭受偷拍或發現有歹徒在偷拍他人時,請一定要發揮道德勇氣及守望相助之精神,出聲嚇阻,另透過車廂內通話鈕與司機員對話通知保全或站務人員,或以手機直接撥打110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