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制片|只因女友不續攤!男酒後暴怒揮拳還咆哮推警 這下慘了
【記者曾伯愷/新北報導】新北市金山區一名張姓男子,昨天晚上和同居阮姓女友一起參加公司聚會,不滿女友拒絕續攤,酒後失控,動手毆打女友,警方獲報到場,張男持續咆哮、出手推擠員警,當場遭壓制帶回派出所保護管束。阮女驗傷提告,警詢後依傷害罪嫌送辦,另協助阮女聲請暫時保護令。

男友要續攤女友想回家 意見相左爆口角
據了解,張姓男子(39歲)有多項前科,與阮姓女子(42歲、越南籍、已申領台灣居留證)互為男女朋友,兩人皆從事油漆工作,同居在基隆。昨天晚上兩人一起到新北市金山區仁愛路,參加公司員工聚餐。
約莫昨晚9時許餐敘結束,張男想再跟同事續攤,阮女卻想回基隆,兩人意見相左互起口角,過程中,張男盛酒意揮拳毆打阮女,導致阮女背部、頭部多處挫傷,有民眾看見趕緊報案。

男傷害罪送辦 女聲請暫時保護令
金山警方獲報派員趕抵,張男仍持續對阮女咆哮,還動手推擠員警,眼見張男已泥醉有傷人之虞,警施以強制力壓制帶回派出所保護管束。阮女對張男提告,警詢後依傷害罪嫌將張男法辦;另協助阮女聲請暫時保護令。

衛福部說明三種保護令聲請程序
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官網資料,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保護令聲請程序:
1、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2、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審理程序:
1、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2、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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