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打官司求改性別輸了!只因沒診斷證明 這件事讓她「不舒服」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各地行政法院審理跨性別者變更性別登記案,先前判決跨性別女性小E、小那,以及跨性別男性尼莫3人勝訴,今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第4案判決,與先前3案不同的是,本案跨性別女性Vivi由於從未因性別困擾求診,也沒提出醫療診斷證明,北高行今未判決戶政機關准許Vivi變更性別為女性,僅命戶政機關依法院「至少1張診斷證明」的見解重新處分。
變更性別登記有法律門檻
協助Vivi等跨性別者打官司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指出,現行變更性別要件,仍依照內政部2008年函釋,須提供2張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以及摘除性器官的手術證明,先前勝訴的小E、小那及尼莫在法庭中都有提出2份以上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出具的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但本案當事人Vivi未提交任何醫療診斷證明,僅提供日常生活照片及母親與友人提供給法院的書信。
望免除「出示證件」困擾
Vivi解釋說,自己從來沒有因為性別認同而困擾到需要尋求醫療協助,也不曾尋求手術或藥物介入,Vivi對自己目前的性別狀態非常自在,只差一張符合性別認同的身分證,就能免去日常生活出示證件時的焦慮與困擾。
醫療診斷證明要求「從2張以上減到1張」
伴盟指出,法院認為變更性別要件仍須符合最高行政法院所闡釋的弱醫療框架,當事人應至少提供1張醫療診斷證明,因此北高行沒有直接命戶政機關准予Vivi變更性別為女性,而是命戶政機關依照法院見解重新處分,訴訟結果雖在預期中,但伴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律師表示有欣喜也有失落,「欣喜的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的判決相較於之前,已經有更進一步突破,醫療診斷證明書的要求從2張以上減少到1張,顯示法院對於過度醫療的現況是有反省的;失落的是法院仍舊未能完全揚棄醫療框架,堅持要醫師背書」。
Vivi將提上訴
律師團與當事人Vivi討論後決定繼續上訴,爭取依照「社會證據」變更性別。Vivi聽到判決結果後相當淡定,但對於法院還是把跨性別當作一種「診斷」感覺不太舒服,她說:「同志怎麼就不用醫生評估就知道自己是同志,我卻須要醫生評估才知道自己是女人?」她認為社會改變需要時間,她會更有耐心地繼續和社會溝通,讓大家認識「不須要醫療介入」的跨性別。
跨性別定義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指出,跨性別 (Transgender)常被拿來指稱一個人的原生生理構造跟性別認同不一致,但實際上,只要在性別認同、行為舉止、外貌與裝扮等等表現上,不受限於主流社會僅以男女二元作為劃分的絕對標準,都能被涵蓋在跨性別底下。
有些跨性別可能僅在服裝作改變,也有些人期待以荷爾蒙或手術來改變生理性別;跨越性別的程度,可能受到環境因素與個人條件的影響,而產生非常多樣的內涵。
舉例來說,出生時具有陰道與子宮、卵巢,覺得自己是男生;或出生時有陰莖、睪丸,喜歡穿女裝、以女性身份生活,但沒有要變性,他們都可以是跨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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