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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行人未禮讓還挑釁救護車!警稱無法可罰 交通部:可處500元罰鍰
【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高雄3/22晚間街頭一名中年男子綠燈走在斑馬線上,但一輛執行勤務的救護車鳴笛欲通過,驚見男子緊急煞車,但男子未禮讓還疑似比出不雅手勢挑釁救護車,但高雄楠梓分局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規範行人未避讓救護車通行之處罰,對此,交通部澄清,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之情事,可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之規定,處500元罰鍰。

交通部說明,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除各類車輛應避讓外,行人過馬路亦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之情事,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之規定,可處500元罰鍰。
另交通部也特別說明,行人如故意以強行、暴力手段來妨礙救護車通過,此種具有惡意的妨礙行為,亦涉刑法強制或妨礙公務罪之論處;如果傷者因為救護車被阻擋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因此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產生,亦有再涉及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以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部表示,將會持續加強宣導駕駛人及行人均應避讓緊急車輛的觀念,並再次呼籲各類道路使用者切勿阻礙緊急車輛之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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