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台中LaLaport偷拍延燒!攝狼1日2地犯案 這賣場妙齡女也受害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三井LaLaport前天(21日)下午驚傳偷拍事件,一名年約46王姓男子涉嫌偷拍女子裙底,東窗事發遭民眾團團包圍壓制在地,王男則趁警方到場前,迅速將手機內偷拍影像刪除,不過警方還原部分影像,發現王男除了在LaLaport偷拍,也在知名賣場全聯,拍攝妙齡女子裙底風光,罪證確鑿,將王男依妨害性隱私罪函送法辦。
攝狼偷拍遭民眾聯手壓制
前天(21日)下午4點多,一名王姓男子在台中三井LaLaport 4樓空橋,光天化日下以手機偷拍女子裙底風光,逛街民眾發現趨前制止,王男發現東窗事發,急欲落跑,遭3名熱心男子聯手壓制,並報警處理,引發不少民眾駐足圍觀。
轄區第三分局東區所警員到場時,王男已將手機內畫面刪除,雖然現場被偷拍者均不知情,不過在警方檢視王男手機翻找影像,找到其中一位被害女子,已完成相關筆錄,並對王男提告。
台中市警局第三分局東區所警員到場時,王男已將手機內的畫面刪除,警方還原部分影像發現,王男確實拍攝路過女子的腿部,但並未發現攝錄到身體隱私部位的影像。
據了解,現場被偷拍者均不知情,警方遂檢視男子手機翻找影像,找到其中一位被害女子,已完成相關筆錄,並對王男提告。
《知新聞》追查發現,從事服務業的王男,除了在LaLaport偷拍女子裙底外,同一天也曾佯裝顧客進入知名連鎖「全聯」超市,鎖定穿著短裙的妙齡女子偷拍,警方根據拍攝時間,向店家調閱會員資料,找到1名受害女子,她獲知自己購物遭偷拍,氣得大罵王男「變態」。
偷拍最重判3年
警方訊後將王男依《刑法》319條之1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函送法辦。
根據《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拍攝他人與性影像有關之身體隱私部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被害人不只1人,還將一罪一罰論處,刑責更重。
推薦新聞
漢光演習震撼畫面曝!陸航戰搜、超級眼鏡蛇登場 軍事迷搶拍直呼過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