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額百萬元以下8類保單 豁免強制執行
【記者巫彩蓮/台北報導】追討債權連保命保單都被強制執行,不只民眾反彈,連立委關切。金管會進行修正保險法修正,保額100萬元以下的壽險、健康險與意外險等最基本保障,或保單解約10萬元以下等8種狀況,不得列為強制執行標的,增訂介入權制度,待公告60天後將送行政院,後續再送立法院審核。
保單被視為債務人財產,被列為強制執行範圍,金管會統計,去年起截到今年第1季,保戶保單遭強制執行命運的案件共8712件。
為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金管會進行保險法174條之2修正,明定無解約金、解約金甚微、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或保險法有明文規定不得終止之保險契約,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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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保單8種類型,包括:1.財產保險契約;2.健康保險契約;3.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4.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5.小額終老保險契約;6.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未逾100萬元額度內者;7.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8.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逾10萬元額度內者,以及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給付或在一定額度內者。
此次,保險法修正增訂介入權制度,定明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扣押時,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未具名指定受益人時之被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得經要保人、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向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所指定之債權人,在解約金額度內支付,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後,介入保險契約,取得要保人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