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黃麟凱槍決!律師急遞狀求槍下留人 憲法法庭不受理原因曝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絞殺前女友母女奪兩命的死囚黃麟凱,今年1月16日晚間10時02分槍決伏法,當天傍晚槍決消息傳出後,救援律師團緊急向憲法法庭遞狀,聲請暫時處分要求停止執行槍決,但黃麟凱仍於當晚伏法。憲法法庭分案後,認為黃麟凱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不符合暫時處分的聲請要件,因此今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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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麟凱絞殺女友母女
黃麟凱2013年與交往3年的王女分手,被王女發現盜領帳戶20萬元,2人徹底決裂,同年9月,黃麟凱入伍當義務役,不滿王女偕同母親向黃母催討20萬元,對前女友不念舊情甚感憤怒,又自覺愧對母親,因而動了殺機。
黃男同年10月1日晚間戴頭套、手套,著套頭長袖、襪子,持備用鑰匙潛入王家,經過王母房間,自覺王母瞧不起單親家庭,憤而勒斃王母,隨後見王女下班返家,再綑綁、性侵王女,再將她勒斃,行兇後還順手偷走1萬元現金,將現場相關證物打包逃逸。王父返家驚見妻女慘死,悲憤難以接受。
法院審酌黃麟凱與女友母親並無怨隙,竟遷怒無辜的女友母親,且在絞殺後,全無道德罪惡之感,還在屋內另一房間對女友性侵,所為已全無良善人性,危害社會秩序至深且鉅,犯罪手法殘酷、泯滅天良,罔顧他人生命,造成女友母女冤死,女友父親家庭破碎,全家從此天人永隔,2017年判黃男死刑定讞。
法務部今年1月16日傍晚傳出將槍決黃麟凱,黃的律師團因此趕緊為他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要求槍下留人,但黃麟凱仍於當晚10時2分槍決伏法。憲法法庭收案後,於1月20日分案。

聲請理由指出,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死刑僅限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黃麟凱的犯罪情形是否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歷審是否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仍有疑問,且黃麟凱是否有情緒障礙衝動控制或其他情形的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而不應處以死刑,也需詳加調查,為免黃麟凱遭受永難回復的重大損害,及保障黃麟凱的生命權、尊嚴等重要憲法基本權,因此聲請裁定准許停止執行法務部部長對黃麟凱的死刑令。
不過憲法法庭分案後,發現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案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不符合暫時處分的聲請要件,因此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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