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放鞭炮注意!時間地點有限制 違反最重可罰15萬
【記者林志青/台北報導】農曆春節到來,過年期間大人小孩都愛玩鞭炮、放煙火,但施放爆竹煙火不慎,造成火災案例屢見不鮮。消防署長蕭煥章提醒民眾,爆竹煙火具有危險性,購買爆竹煙火後須慎選施放地點和時間,並依正確方式施放,以避免意外事件發生 ,並應注意以下安全守則,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重可罰15萬元。
施放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
消防署長蕭煥章指出,首先,購買時應認明貼有「個別認可標示」產品,施放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並選擇空曠地方施放,不可在人群聚集處、建築物或易燃物附近或者同時大量施放,以避免發生事故。
施放後應澆熄餘燼並隨手收拾,以免引發災害。若點燃後未作用,應等待3分鐘,確定其安全無虞後再接近查看。
兒童需大人陪同施放爆竹煙火
此外,未滿12歲的兒童施放爆竹煙火必須大人陪同,違反規定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0條處3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內政部也公告禁止兒童施放升空類(如小高空)、飛行類(如沖天炮)及甩炮類等較具危險性之一般爆竹煙火,商家不得販賣給兒童,違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民眾須遵守各縣市政府爆竹煙火管制辦法
蕭煥章表示,各地方政府基於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授權制訂爆竹煙火自治法規,民眾必須遵守所在地對於煙火施放時間、地點及方式規範。例如「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規定,學校、圖書館、醫院、養護中心、漁港、碼頭、捷運、高鐵、台鐵車站及其路權範圍等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以及「一般爆竹煙火之升空類及飛行類,不得於每日下午10時至次日上午6時施放。」違者將處罰3萬元至15萬元。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也規定,石油煉製工廠、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爆竹煙火施放效果炫麗奪目,深受民眾喜愛,但具有一定危險性,消防署再次呼籲,民眾購買爆竹煙火時應認明貼有「個別認可標示」產品,施放前應先閱讀使用說明,在安全無虞的情形下進行燃放,如此才可欣賞到煙火的美麗,同時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也能獲得更進一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