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攝影迷注意!《軍營安維條例》配套草案曝 拍攝營區小心遭管束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國防部今召開記者會,預告《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配套法規命令草案說明,由於此條例涉及廣大軍事迷和記者拍攝權益,引發關注。配套法規明定,營外演訓場域視為軍事營區,適用該條例管制及保護規範,並授予勤務人員必要時使用器械、武器自衛;另外為維護營區安全,哨兵得強制驅離甚至管束、必要檢查、安置或隔離適當處所等。
軍營安維條例端7配套 明定演訓範圍、規範
國防部今針對《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配套法規命令召開預告說明記者會,該條例今年1月3日核定頒布後,國防部隨即啟動配套法規命令訂定,目前全案共有7套法規,全案經過行政院審定後,國防部規劃於今日完成上網預告,希望民眾提供意見,相關的疑義也將在預告期滿60天後彙整說明並依照各界審慎修訂,希望能滿足軍事安全需求,也降低對人民生活權益的影響。
不過法規內容明定,「為使國軍於營外執行演訓安全,並減少對人民之影響,經通報相關機關之演訓場域,於演訓期間,視為軍事營區,所通報之區域及值勤人員適用本條例許可管制及保護規範」;另外也授權給軍事機關安全勤務人員,「對於重大不法侵害,於必要時使用器械、武器自衛或防護軍事營區安全於法有據」。
此外,針對營區安全,也授權衛哨兵「對申請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實施安全檢查,及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時,得強制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之實施程序及相關事項」;甚至為排除營區內高風險人員危害,「得實施即時管束措施,並予以必要之檢查;並可將人員暫時安置或隔離於適當處所」。
依法可管束、安置隔離 賦予官兵使用器械、武器自衛
7項法規內容包括「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必要措施實施辦法」、「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明定,為使國軍於營外執行演訓安全,並減少對人民之影響,經通報相關機關之演訓場域,於演訓期間,視為軍事營區,所通報之區域及值勤人員適用本條例許可管制及保護規範,爰定明通報機制、內容及公告方式,以確保該等人員執行勤務安全。
另外「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則指出,為使執行軍事機關安全勤務人員,對於重大不法侵害,於必要時使用器械、武器自衛或防護軍事營區安全於法有據,爰定明實際執行營區安全勤務所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以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明定,為能禁止未經許可攜帶違禁物品及對軍事營區內外測錄攝影、偵察等刺探、收集行為,定明進入軍事營區、攜帶物品及對營區從事特定行為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以有效維護軍事營區機敏資訊安全。
「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必要措施實施辦法」明定,「為能透由大門進出檢查機制,維護軍事營區安全,爰定明衛哨兵對申請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實施安全檢查,及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時,得強制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之實施程序及相關事項」;「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則指出,若軍事機關所屬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產生爭議事件,為釐清責任,接受公允調查,定明組成之調查小組就武器或器械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以落實人民權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