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陸配除籍證明替代方案!陸委會宣布「3類人」可延後赴陸辦理
【記者許皓婷/台北報導】內政部移民署近期發函,要求在台定居14萬陸配補件「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註銷戶籍,引發爭議。對此,陸委會今(4/16)日宣布,可以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類型擴大至6種,另外,若符合3種類型可申請「延後赴陸辦理」。

針對原籍中國大陸人士來台設籍定居者需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案,陸委會16日表示,近期部分輿論建議政府能提出替代方案或展延繳附期間,以便減免當事人舟車勞頓或時效壓力,政府考量部分人士是在93年之前入籍台灣,相關身分資料佚失或找尋不易;或當事人短期內確有窒礙難行事由致赴中國大陸辦理相關證件有一定困難,經相關機關會商後,提出替代處置方式。
得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之類型:
一、 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
二、 在中國大陸出生,學齡前(未滿7歲)返台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三、 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四、 104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
五、 年滿70歲者(自114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
六、 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
得申請「延後赴陸辦理」類型:
一、 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屬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之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於該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
二、 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得自收到內政部移民署原補繳通知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三、 當事人懷孕,自分娩或流產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指出,目前已經在台取得身分之陸配計14萬餘人,高達13萬餘人均配合台灣法律提出註銷中國大陸身分證明文件。93年以前來台設籍,也有超過400人完成繳交。此外,部分人士主張原中國大陸身分證件或驗證資料佚失之情形,可洽詢移民署或海基會協助調閱原申請資料或證明文件。
陸委會強調,依我國法律規定在兩岸間僅能擁有「單一身分」,政府透過本次提醒及補繳措施之目的,是在兩岸條例規定之截止期限後,再一次提供當事人繼續保有台灣身分,並完成放棄中國大陸身分之機會。
另,政府雖提供「具結」或「延期辦理」暫行替代措施,惟當事人如確實具有中國大陸身分,在未放棄前,依法已不能保有中華民國公民完整權利,並受到我國法律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 (例如任職軍公教、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等) 之規範,也無法因本次具結而免除法律義務。
陸委會重申,基於依法行政、執法公平與公正性,兩岸單一身分制度必須獲得嚴格遵守並落實執行,同時政府也會兼顧執行公平性及人道實務需求,持續彙整民眾反映意見滾動檢討上述替代措施,並盡最大力量提供民眾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