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併」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 公平會今天准了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有關台新金與新光金結合案,公平會於今天第1734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本案尚無顯著的限制競爭疑慮,不禁止結合。
公平會指新新併兼具水平及垂直結合型態
公平會表示,台新金擬透過吸收合併方式與新光金結合,將更名「台新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因兩家金控公司營業額已達公平交易法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故於去年9月4日向公平會申報結合。公平會為審理「新新併」,除徵詢產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他金融市場參與者之意見外,另因本結合涉及兩大金控公司之間的整併,公平會為求審查周延,延長本案的審議期間,以利深入進行競爭分析。
公平會指出,台新金與新光金旗下從屬事業在銀行、人身保險、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及保險代理人等多項業務具有水平重疊關係;在保險、基金商品與其銷售通路方面則有上、下游垂直關係,因此,本案兼具水平結合及垂直結合的型態。
在水平結合部分,公平會指出,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旗下事業在銀行、人身保險、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全權委託投資、保險代理人、資產管理及創投等業務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15%,結合對於市場集中度增加幅度有限,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新新併致有市場封鎖或排除其他競爭者疑慮
在垂直結合部分,公平會認為,保險、基金商品與其銷售通路的市場參與者眾多、競爭激烈,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旗下事業在各個業務都不具顯著市場力,結合後不致有市場封鎖或排除其他競爭者的疑慮。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並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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