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翡翠水庫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以爭取躉購補助
【記者吳珍儀/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等提案,水庫式發電目前屬再生能源,應納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享躉購費率補助。徐巧芯指出,翡翠水庫、石門水庫及曾文水庫等大型水庫水力發電項目因未被納入條例範疇,無法享有再生能源憑證及碳權。
徐巧芯強調,根據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僅非抽蓄式且裝置容量未達兩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設備被納入適用範疇,使得大型水庫的水力發電設備在計價時受到不公平對待,影響了水力發電對綠能的貢獻。她以翡翠水庫為例,指出其裝置容量達七萬千瓦,每年可產生約2.2億度的電力,但因條例限制,無法享有再生能源價格優勢,其電價自30多年前的每度1.36元僅微升至1.53元,低於電價調漲的幅度。
徐巧芯指出,現行台北市政府與台電之間的售電契約不合理,當台電調漲電價時,市府向台電出售的價格僅能調升上漲部分的80%,導致台北市民遭受損失,無法分享電價上漲的完整利益,且翡翠水庫的年發電量為數億度的綠電貢獻未能被納入再生能源範疇,使得台北市政府財政收入受到損害。
今年公告《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已放寬條件,允許大型非抽蓄式水力發電申請再生能源憑證,徐巧芯認為應將相關規定直接寫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以保障地方政府與台電簽訂的契約能獲得法律依據。只有將此納入條例內,才能確保地方政府能與中央部會協調,透過正式法律而非施行辦法,進行合法且明確的爭取。將大型水庫水力發電明確納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才能實現再生能源的全面推動,並保障綠電價值的公平性,使國內外的碳交易市場更加有序。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等人提案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則建議將離島地區比照原住民地區政策,優先獲得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補助,並提高發電設備的躉購費率及補助,以鼓勵離島再生能源的發展。
對此,經濟部次長連錦漳表示,水庫式水力發電已屬於再生能源,並非抽蓄水力。依照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水庫式水力可納入再生能源範疇。為加強推動,經濟部標準局已於今年9/24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放寬水庫式水力發電設備的適用範疇,允許其申請再生能源憑證。
不過,連錦漳也指出,由於水庫式水力多為2009年再生條例公布施行前設置,具經濟規模,且開發過程涉及廣泛的環境影響,因此條例仍以小水力發電為主要躉購費率優惠對象,經濟部建議維持現行規範。
針對離島地區再生能源補助,連錦漳補充,現行法規對離島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已有15%的加成,且透過海底電纜連接本島的電力也享有4%加成,並符合《離島建設條例》將再生能源發展納入建設基金補助的精神。經濟部將持續優化這些措施,以確保離島再生能源發展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