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修正民法!父母教養未成年子女「不得身心暴力」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通過《民法》1085條修法草案,將「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條文內容,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禁止父母教養未成年子女時,有身心暴力行為。政委林明昕強調,條文修正跟法院判決趨向一致,修正後,法院判決、親子教育不會有翻天覆地改變。
法務部表示,考量《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第1085條所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之藉口。
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法務部提出《民法》1085條修正草案,文字異動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至於身心暴力如何認定,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劉英秀指,《兒少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依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3號一般性意見,「精神暴力」係指心理虐待、精神凌辱、辱罵、情感凌辱或忽視、恐嚇、威脅、蔑視、孤立等。
另CRC第13號也指出,「人身暴力」包含體罰和所有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其他兒童的人身欺淩等。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郭彩榕表示,為了要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國家應避免父母、監護人管教時,兒童遭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兒少法也會修正更完善。父母親不是不能管教小孩,但希望採正向方式,衛福部會攜手教育部,佈建親子教育資源,讓家庭得到更多支持,發現不當對待情事,勇於通報讓社政資源介入,提供家庭更多幫忙。
林明昕表示,條文從本來的「必要範圍內懲戒」,調整為「教養未成年子女不得傷害身心健康」,其實調閱司法判決,法院早就倒向新法方向,「懲戒」充滿父權用語,遂進行民法上的文字修正。
林也提到,原條文「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必要範圍」文字抽象,法院判決其實有具體畫紅線「不得傷害子女身心健康」,因此將之納入條文,並更具體積極點出「尊重子女之人格」,整體跟法院判決趨向一致,修正後,法院判決跟親子教育不會出現翻天覆地大改變。